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有哪些具体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0-14 21:30:07 303 人看过

一、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有哪些具体规定

在我国,商业秘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对象。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2.实用性,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一项商业秘密必须能够用于制造或者使用才能为其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

3.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

二、商业秘密的存在形式是什么?

商业秘密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属于无形资产,保存在各种载体上,例如:纸张、计算机、软件、光盘、磁盘、磁带、盘、相片、人的大脑等。另一种是有形的实物资产,例如:样品、设备、生产线、仪器仪表、试剂、原材料等。

三、商业秘密协议书有哪些事项

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保密主体——包括使用和可能接触到公司所属商业秘密的合作主体、公司股东、管理人员、特定员工、下属公司及特定关系人等。

2.保密内容——凡是符合商业秘密要件的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管理信息,都应属于保密内容,根据不同公司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方案、方法、策略、技巧、格式、程序、编码、设计、工艺、配方、图纸、特定客户习惯、专门或细分市场数据、客户信息反馈、调研资料、包含客户需求规律或特征的客户名单等内容。

3.保密方式——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有效手段,包括根据具体的情况,设定保密等级,并约定保密文件的加密方式、保管方式,保密文件的传输方式、传输范围和审批规范。

4.保密责任——是违反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甚至符合特定情形的刑事责任,其中,经济赔偿责任可以约定具体的赔付数额或者计算方式。

5.授权和保密期限——重要的商业秘密一般执行授权保密制度,并设定一定的保密期限,该保密期限可以依法约定到员工离职后的一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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