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应享受以下待遇。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24个月一6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补助工资的90%一75%。生活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补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一30%。
工亡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符合一定条件的享受40%一30%的抚恤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待遇的项目:住院伙食补助费。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伤残津贴。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应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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