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为合伙组织或合伙联营企业的处理方式:若合伙组织或者合伙型联营企业无力履行义务时,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对于有限合伙的合伙人追加执行之后,该合伙人应当在出资范围内承担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为企业怎么消除
企业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想消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需要对法院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完毕后法院会删除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拒不执行怎么办
公司欠债不还并变卖资产
2009年2月,四川省资阳市**农牧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借款80万元纠纷案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四川省资阳市**农牧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和4月底前分别偿还王某某借款30万、43万元。调解协议生效后,四川省资阳市**农牧有限公司一直不履行义务并擅自变卖资产。
2010年6月30日,四川省资阳市**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至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拒不执行生效裁定怎么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负有执行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擅自变卖财产作他用,致案件不能执行,是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10年8月11日,法院以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决被告人资阳市**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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