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是否具有强制法律效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6:12:25 77 人看过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法律效力?一方面是由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是司法、仲裁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专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职工群众性组织。因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不同于审判和仲裁活动。调解活动的参与者在诉讼活动中没有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没有处理劳动争议的强制权利,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没有法律效力保障

,《劳动法》第八十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一条都规定,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对双方或一方不履行协议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这也说明,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主要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和道德约束,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觉履行。因此,任何一方违背承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和调解委员会都不能强制执行协议的履行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逾期不调解的,视为调解不成。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调解委员会对受理的劳动争议调解不成,一方或双方达成协议后撤回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含企业调解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的调解时间)

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案件有三起:第一种情况是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第二种情况虽经调解达成协议,但第三种情况当事人反悔,调解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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