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予办理退税的企业范围及货物范围
1、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003号文件规定的贵重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供销、外贸、工贸等企业收购的按规定准予退税的货物。
对无出口经营权的流通性公司经营的货物及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委托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⑴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⑵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⑶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协议规定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⑷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
⑸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并报关或收汇核销的,委托方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经受托方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或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二)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根据退税税款归属原则,应在代理出口货物的委托方进行。
1、委托方是生产企业的退(免)税规定
若委托方是生产企业(不论生产企业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其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比照生产企业的自营出口货物,分别不同情况按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计算退(免)税款。
若委托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2、委托方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的退税规定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委托方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如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等,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应依据该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相关退税率计算确定。
一、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怎么量刑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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