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1:20:25 287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复验行为,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进出口商品的复验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受理的进出口商品复验工作。

第四条复验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复验。

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对同一检验结果只进行一次复验。

第六条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自收到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申请复验的,申请期限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期限继续计算。

第七条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保证(持)原报检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符合原检验时的状态,并保留其包装、封识、标志。

第八条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复验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原报检所提供的证单、资料及原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

报检人应当对所提供的证单及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复验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复验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复验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复验申请内容不全或者随附证单资料不全的,向申请人出具《复验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销申请;

(三)复验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出具《复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之理由。

第十条复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复验费用。

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的复验结论认定属原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任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检疫机构负担。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受理复验后,应当在5日内组成复验工作组,并将工作组名单告知申请人。

复验工作组人数应当为3人或者5人。

第十二条复验申请人认为复验工作组成员与复验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因素可能影响复验公正性的,应当在收到复验工作组成员名单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申请该成员回避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避或者不予回避的决定。

第十三条作出原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向复验工作组提供原检验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复验申请人有义务配合复验工作组的复验工作。

第十四条复验工作组应当制定复验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审查复验申请人的复验申请表、有关证单及资料。经审查,若不具备复验实施条件的,可书面通知申请人暂时中止复验并说明理由。经申请人完善重新具备复验实施条件后,应当从具备条件之日起继续复验工作;

(二)审查原检验依据的标准、方法等是否正确,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三)核对商品的批次、标记、编号、质量、重量、数量、包装、外观状况,按照复验方案规定取制样品;

(四)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验;

(五)审核、提出复验结果,并对原检验结果作出评定。

第十五条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验结论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十六条复验申请人对复验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在复验过程中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检验样品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作好复验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进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对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3年6月1日发布的《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1: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不可抗力相关文章
  • 进出口商品口岸查验如何办理
    口岸查验是对经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口预验签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的出口商品,在调运至口岸出口时,因经过长途运输,品质、包装可能变质受损,必须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执行口岸查验。口岸查验分两种情况:①对一般商品可只查验外包装,查对品名、标记、批号、件数是否与预验合格证单相符;查验包装有无破损、污染、水湿等不正常情况。如发现包装受损可能影响质量,或对质量有疑问时,则应开件抽查、抽验品质。凡必须签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证书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明文规定需加强查验的商品,也必须开件抽验品质;②对易腐易变及品质不稳定的商品,除查验外包装外,还必须批批开件抽验品质。应根据不同商品、不同季节、不同情况对重点项目进行感官检验;如发现品质变异须进一步检验的,应酌量抽取样品,按规定进行有关的检验。易腐商品的范围,主要有冻肉禽类,鲜蛋及蛋制品类,乳制品类,水产品类,肠衣类,鲜果类,蔬菜类等商品。主要查验
    2023-06-05
    370人看过
  • 进口商品申请检验办法
    进口商品检验对我国进口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进口商品检验分为报验、检验、出证两个过程,需要提交国外商业发票、装箱清单、提单、进口货物通知书等一系列材料。一、报验。分下列几种情况:(1)在口岸,对列入国家商检部门进出口商检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报验,由口岸外运公司或收、用货部门持货运单据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口岸商检机构申请办理报验,由口岸商检机构予以审核、编号登记并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报验印章,申请人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海关凭国家商检机构已接受报验印章验关放行,准予卸货。(2)在货到目的地,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报验。由报验单位填写《进口商品检验申请单》,然后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报验。报验时应随附下列单据或证件:(a)对外贸易成交合同(副本);(b)国外商业发票;(c)装箱清单;(d)提单;(e)进口货物通知书。如果申请检验品质、规格,还须提供国外品质证书、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
    2023-04-24
    210人看过
  • 进出口商品检验流程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定义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或向政府注册的独立机构,对进出口货物的质量、规格、卫生、安全、数量等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证书的工作。目的是经过第三者证明,保障对外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国家规定,重要进出口商品,非经检验发给证件的,不准输入或输出。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流程1、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报验时需填写报验申请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工作项目和要求,同时提交对外所签买卖合同,成交小样及其他必要的资料。2、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抽样时,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货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能代表全批货物质量的样品(标本)供检验之用。3、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
    2023-06-06
    500人看过
  • 进出口商品检验分类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凡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在规定地点和期限向检验机构报验,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规定进口商品应检验未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根据进口商品登记规定,进口商品的检验分两大类:一类是列入《种类表》和合同规定由我国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进口商品。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货、用货或其代理接运部门立即向口岸商检机构报验,填写进口货物检验申请书,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有关资料和单证,检验机构接到报验后,对该
    2023-06-05
    241人看过
  •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报验规定
    第一条报验单位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二、进口商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三、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四、对外贸易关系人;五、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六、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等。第二条报验范围一、《种类表》内的进出口商品;二、出口食品卫生检验和检疫,以及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三、出口危险品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四、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集装箱等;五、其它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六、我国与进口国主管部门协定必须凭我国商检机构证书方准进口的商品;七、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八、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九、委托检验业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商检机构一般不予受理报验:一、应施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已装运出口的;二、按分工规定,不属商检工作范围的。第三条报验时必须提供的单证一、进口商品报验时,报验人应提供外贸合同
    2023-06-06
    245人看过
  •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九、二十二、二十三条和国家商检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联合发布的《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商检标志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商品检验、认证和质量许可制度使用的各种商检标志。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全国商检标志的颁发、使用工作。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方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商检标志的颁发、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出口商品加工生产的企业或外贸经营单位、进口商品的国外厂商或其代理人自愿或根据规定,向国家商局或有关商检局申请办理。第二章商检标志的申请、审定和管理第五条涉及安全、卫生和连续两年获得国优或省优的出口商品,申请人可以向当地商检局分别办理《安全标志》、《卫生标志》和《质量标志》。第六条
    2023-04-24
    488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这主要... 更多>

    #不可抗力
    相关咨询
    •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49条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29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53条内容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20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未取得注册登记,或者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已获得注册登记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撤销其注册登记。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
    •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四条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03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在进出口前,其经营者或者代理人应当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的检验,并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证明文件。
    •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51条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28
      出口属于国家实行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注册登记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 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免予检验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16
      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免予检验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商有关部门制定。第七条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第七条规定实施检验。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