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其办公室应在填写《备案审批表》之日起7日内对《备案审批表》作出决定。”办案规则是根据《条例》制定的,因此《办案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是《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具体化。结合《办案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填写《立案审批表》。”。可以看出,《办案规则》将取代《条例》,第25条规定的“受理上诉之日”为“备案审批表填写之日”。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当事人提出的上诉都必须经过7天的批准程序,但只有那些必须填写备案批准表的上诉才能被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且需要经过7天的批准程序。因此,《办案规则》第十四条与《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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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15《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六大亮点如下: 1、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 2、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 3、仲裁管辖体现了合同履行地优先的原则; 4、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 5、减轻了当事人经济负担; 6、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加重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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