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汽车运输公司的杨*机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无责任,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无责赔款为零为由而拒赔。该运输公司在车辆9000多元的损失无处索赔的情况下,将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对合同中“霸王”条款说“不”。
事件: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2006年8月10日7时许,该运输公司驾驶人员杨某驾驶公司该公司苏NF1621号客车,沿苏326线由东向西正常行驶至118K+730M处时,与陈某某驾驶的苏HN1106号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陈某某当场死亡,该运输公司及车辆上的多名乘车人受伤。该事故发生后,经沭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处理,于2006年8月10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运输公司驾驶员杨某及乘车人无责任。经沭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该运输公司的车辆损失为9403元,该运输公司另付拖车费300元。事故发生后,该运输公司索赔遭拒。
合同:约定条款对车主不利
2006年5月29日,该运输公司将该车在该保险公司处投保。该保险公司于当日向该运输公司签发了保单,承保的险种为该车的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55000元,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3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06年6月21日至2007年6月20日。该运输公司在投保单中的内容为“上述各项内容填写属实。本人已详细阅读了所投保险种相应的保险条款,保险人已就保险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条款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并在投保人声明栏内盖了单位印章。该保险合同的第二十六条约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第二十七条约定,“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二)部分损失1、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发生的部分损失按实际修复费计算赔偿。即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此次事故发生后,该运输公司及司机面临如此对自己不利的保险合同条款,曾多次找该保险公司索赔,该保险公司一直予以否定。该运输公司是忍是诉,一时也拿不定主意。在经过多方法律咨询后,该运输公司还是拿起了法律武器,大胆地走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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