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1:43:58 57 人看过

法规标题: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

法规类别:农业税

法规文号:财农税字【1990】71号

地域:全国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90〕内财农税字第610号《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收管理体制,牧业税在贯彻中央规定的原则下,由自治区制定具体征

收办法,但是,按照国家财政制度,从税收中提取征收经费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财政部

批准。考虑到你区牧业税办法已发布施行,照顾牧业税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意你

厅意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从牧业税收入中提取5%作为征收经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12: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牧业税相关文章
  • 关于征收污水超标准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7〕239号关于征收污水超标准排污费问题的复函河南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水企业已缴纳了城市污水处理费用后仍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是否征收超标污水排污费问题的请示》(豫环〔2007〕4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第十九条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但《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并未规定对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能否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第一个文件即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原国家环保局《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试点
    2023-04-24
    259人看过
  • 关于征收高等院校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征收高等院校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请示》(黑环函〔2004〕11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征收高等院校排污费问题《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第四条规定,“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殡葬机构、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不含其所办企业)等国务院财政、价格、环保部门规定的非盈利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缴排污费。”高等院校不在国家规定的免征排污费范围内,应依法缴纳排污费。二、关于稻壳是否为工业固体废物及其燃烧收费的问题在粮食及食品加工生产中产生的稻壳属于粮食及食品加工废物,应按照固体废物进行环境管理。《排污费征收
    2023-06-06
    228人看过
  • 关于对火力电站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河北省、吉林省、辽宁省环保局:最近,山东、河北、辽宁、吉林等省环保局或电力部门给我局来文、来电、讯问在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有关火力电站烟尘超标收费的一些问题。我们意见如下:一、关于电站烟尘的收费标准问题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所做的规定是:对电站应按烟尘超标排放量(每公斤)收费,而不按林格曼浓度收费;对工业及采暖锅炉则按烟尘林格曼浓度计算收费。二、关于“电站煤粉”的含义问题在《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附表“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废气表中所列的“电站煤粉”,是直接从《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表一引用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废气表下的注(2)所明确的“火力电站、工业和采暖锅炉的废气,目前暂按烟尘征收排污费,其他有害物质暂不收费”之中的“烟尘”对电站来说,是指表中“生产性粉尘”栏内“电站煤粉”即电站超标排放的烟尘。
    2023-06-06
    394人看过
  • 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财税政字(1996)159号辽宁省地税局:你局《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农(1996)1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凡农村实行了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经营的地方,农业税的纳税人为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益)的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经营单位和个人。二、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方将计税土地转包给他人经营,双方签订有效的计税土地转包经营合同的,除另有规定外,农业税纳税人原则上为第二承包单位和个人。对双方没有签订有效计税土地转包经营合同的,依照《农业法》有关规定,原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没有合法转移,因此,农业税税款应由原承包人负责缴纳。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五日
    2023-06-07
    143人看过
  • 关于征收火力发电厂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你局浙环计字[1993]230号《关于征收火力发电厂排污费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一九七九年九月十三日之前建成投产的火力发电厂,其排出的冲灰水,如果是直接向外环境(包括近海水域)排放,应按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文)规定的“电厂粉煤灰”收费标准征收排污费;一九七九年九月十三日及这之后建成投产(包括前述电厂扩建)的火力发电厂,则应按“其他工业废渣”收费标准征收排污费。二、火力发电厂排出的冲灰水,经过专用灰场沉淀后,其废水向外环境(包括近海水域)排放时,应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衡量。若超过此标准,则征收超标污水排污费;若不超标.则征收污水排污费。三、你省杭州市是经国务院批准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收费试点地区之一。在按规定对火力发电厂等单位燃煤排放二氧化硫征收排污费的同时,还应按照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2023-06-06
    476人看过
  • 对《关于征收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求》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征收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新政法函[2002]5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水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因此,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上述规定执行。附:新疆维
    2023-04-24
    436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牧业税
    相关咨询
    • 关于遗产税征收问题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15
      民法典规定规定:若房屋所有权人不在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在继承房屋办理过程中不需缴税,在对外出售时需要全额缴纳20%个税及其他税费,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房屋遗产税。 1、公证继承: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若房屋所有权人不在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办理房屋继承公证 2、缴纳公证费2%:房屋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带着身份证明、户口本、房权证、死亡证明等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
    •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收费问题?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19
      1、提取住房公积金是不需要收取任何费用的。 2、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要求: (1)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2)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3)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4)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依照前款第 (2)、 (3
    • 关于企业重组的税收问题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2-23
      企业公司制改造是否交契税需看情况而定: 1、所谓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实质就是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按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但是这时有前提条件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 关于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5-15
      经济补偿金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要根据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则就要征收个税。
    • XX部关于对工程造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2
      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四川省建设厅:你厅《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川建[2005]3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1号)和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