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劳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劳动合同纠纷不适用经济补偿金情形
1、劳动者停薪留职后违反劳动合同致劳动关系解除,不能得到经济补偿。
2、劳动者提出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4、导购员原价销售特价商品私拿差额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认定不予支付补偿金。
5、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动者不能主张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违约违约责任的承担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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