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依职权保护
查询知识产权备案数据库
接到现场关员发现的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线索后,进入海关总署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申请管理系统查询核实。
(1)主要查询核实内容:
A该知识产权是否已在海关总署备案。对于尚未备案的,海关不采取依职权保护措施。
B该备案是否仍旧有效。对于已失效的备案,海关不采取依职权保护措施。
C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否属于备案申请管理系统中列明的被许可人。对于属于被许可人的,海关应当立即放行货物。
D该进出口货物涉及商标权的,确定是否属于备案申请管理系统中列明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对于不相符的,海关可不采取依职权保护措施。
E再查询拱北海关法规处网页上的《关区企业知识产权授权确认情况表》,确定该企业是否有确认授权,若经授权,海关应当立即放行货物。
(2)注意事项:
A对管理系统中涉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信息予以保密;
B使用查询系统时,应当对涉及图形商标、外文翻译商标、权利人名称变更等特殊情形的查询结果进行多种查询方式予以核实,避免因数据输入不规范、不统一影响查询结果。
C《关区企业知识产权授权确认情况表》中的企业授权状况,为海关内部信息,应予以保密。
要求补充申报知识产权状况
经查询审核备案管理系统,进出口货物不能排除侵权嫌疑的,书面要求收发货人在3日内书面补充申报知识产权状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
上报及联系
(1)收发货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申报知识产权状况或者申报的情况不能排除侵权嫌疑的,现场海关在查验当日内应将进出口货物的相关报关单据、涉嫌侵权货物的包装和实物图片等材料,通过传真或海关内部电邮系统报送总关法规处。
(2)总关法规处根据上报材料原则上在当日内制发《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情况联系单》送达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并电邮发送货物照片。
(3)权利人在3个工作内书面确认经授权的,法规处应立即通知现场海关放行货物,并将其书面确认书传真给现场海关。
(4)权利人在3个工作内书面确认侵权并提交担保的,法规处应在第四个工作日制发《扣留货物通知书》通知现场海关办理扣留货物手续。
(5)权利人在3个工作日内未进行侵权确认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法规处应该在第三个工作日下班前通知现场海关立即放行货物。
总之,侵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物品,经调查,货物、物品的侵权事实基本清楚,但当事人无法查清的,应制发公告。自海关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的,由海关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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