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人走茶凉,在上海万得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之始就担任总经理的徐某刚辞职,公司就对曾经允诺过的特别奖励金翻脸不认账。无奈之下,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得到支持。但是公司却对裁决表示不服,并一纸诉状递到浦东新区法院。近日,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责令万得公司支付徐某1999年及2000年特别奖励金共计人民币276万余元。
1994年1月,徐某受聘于刚成立不久的万得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经过徐某和公司员工的协同努力,公司的业务蒸蒸日上。1998年3月,公司董事会通过(98)014号决议,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公司合营期内赢利的年份,从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中提取相当于投资方当年实际分配利润总额10%的金额用于对徐某、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奖励,其中奖励徐某30%。同时,董事会又通过(98)015号决议,规定从当年1月1日起公司的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增加至8%。1999年3月7日,公司董事会通过(99)008号决议,从当年1月1日起将公司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计提比率调整为5%,同时废除了(98)015号决议。嗣后,董事会又通过(99)013号决议,决定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特别奖励金,其中50%用于奖励总经理,其余50%用于奖励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的人员。决议通过后,徐某于当年分数次领取了1998年度的奖励金73万余元,以后年度未领取。
去年2月23日,徐某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4月21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徐某辞职,并从当年3月14日起生效。同时为表彰全体员工在2000年的工作业绩,董事会决定按2000年公司净利润的5%嘉奖全体员工。7月2日,万得公司将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交给徐某,上面记载的退工时间均为2001年5月31日。其间,徐某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特别奖励金,遭到公司拒绝。
2001年6月19日,徐某向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委员会裁决责令万得公司支付徐某1999年及2000年应得的特别奖励金合计276万余元。万得公司不服裁决,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主张的特别奖励金,是万得公司董事会给予其工作业绩的奖励及对于以后工作的激励,应当作为劳动法调整的工资范畴中的奖金部分,属于劳动报酬范围。万得公司主张董事会决议仅适用当年度,没有延续性,但从其(98)014号及(99)013号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可见,后一决议仅对前一决议就奖励比例作出了调整,而对自1997年起在公司赢利年份给予徐某奖励的内容并未变更,且万得公司的几位董事也证明(99)013号决议适用于1998年以后的年份,因此万得公司理应支付徐某1999及2000年度的特别奖励金。根据审计报告中确认的已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按50%比例计算,万得公司应支付徐某1999年应得奖励金人民币116.5万余元,2000年应得奖励金人民币159.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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