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抵消的债权债务,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性质上不得抵消。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二)法律规定不得抵消。例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等等。
(三)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消的。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1)清偿
所谓清偿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的行为。除了基于债的性质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外,原则上允许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即代位清偿)。
清偿的主体:除了基于债的性质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外,原则上允许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即代位清偿)。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非专属性的债务(信任关系产生的:前例代理以及人身关系)
未作此约定: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
债权人无拒绝代为清偿理由的
代为清偿第三人必须有代为清偿的意思表示
清偿的标的:一般应当是合同规定的标的物,但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也可以用规定的标的物以外的物品来清偿其债务。
清偿的费用: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规定,一般由债务人负担,但如果由于债权人的住所发生变更,以使清偿费用有所增加时,其增加的部分应由债权人负担。
多项债务同种给付的清偿顺序:
债务人指定其清偿债务
如未指定,需权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害关系,根据具体情况。
(2)提存
提存是指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由于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有权把应给付的金钱或其他物品寄托于法定的提存所,从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一种行为。
债务人——提存人,债权人——提存受领人
提存法定机构或由法院指定(我国为公证处)
提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不能确定谁是债权人:并更住所、去向不明,未确定继承人,合并、分立
提存的效力:
对债务人:
1)债务人免除责任,自提存之日起。
2)除非无法确定债权人,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
债权人:
1)所有权转移,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2)风险转移:自提存之日起,标的物损毁、灭失由债权人承担
3)费用负担转移: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4)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5)对债权人领受权的限制: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时效为不变期间)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3)抵销
抵销是指两个当事人彼此互负债务,而且债务种类相同,并均已界清偿期,因而双方均得以其债务在等额的范围内归于消灭。
抵销分为:法定抵消和合意抵消,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
抵销合同的效力: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之内的合同关系。如数额相等,则终止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如不相等,一方,另一方则。自通知之日起生效。
抵销的功能:
1)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
2)确保债权的效力。
抵销的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付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付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消。
(4)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5)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个人时债的关系无存在的必要,从而归于消灭。
混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民法上的继受.(自然人死亡)
2.商法上的继受.(公司的合并)
3.特定的继受.(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
不因债权债务混同而归于消灭,保护第三人利益,如票据权利。
二、合同抵销的正确方法是什么
抵消为单独法律行为,应适用法律关于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的规定。抵消为处分债权的行为,故抵消人应有行为能力,并需要对债权有处分权。抵消应由抵消权人以意思表示向受动债权人为之,以受动债权人了解或通知到达受动债权人处为发生效力。
抵销也是债的消灭的原因,并且用抵销方式消灭债,可便利当事人双方,节省交易成本。因为在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给付的债务时,若各方均须履行自己的债务,双方就要相互交换给付,势必增加给付的费用。此外,抵销还有担保作用。例如,双方互负同类债务时,若其中一方的资力恶化,另一方向其履行,就有可能得不到相反的履行。但若实行抵销
,则另一方即使不能履行债务,他方的利益也可得到保障。
三、债权债务互抵相关知识的汇总
债权债务抵消的要件:
1、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2、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4、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
另外,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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