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转办司法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7 14:42:11 213 人看过

在调查中发现属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应由案件承办室提交《调查情况报告》或者《调查报告》,报告中提出移送司法建议,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以提前介入方式提请审理室对涉嫌犯罪问题进行审查。审理室应对拟移送的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等进行审查,形成书面涉刑审查报告,给出是否移送司法机关的明确意见。该涉刑审查报告,经审理室务会议讨论后,报主要领导签批上会,由纪检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是否移送。

《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第七部分第24项规定,“案件调查结束后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和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案件检查部门要按照规定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卷,自分管领导批准移送审理之日起七日内全部移送案件审理部门”;第28项规定,“案件审理部门应对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犯罪问题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报纪检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一般程序是什么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一般程序的重要制度和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1.立案。

立案是初步调查程序和正式调查程序的中间环节,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正式调查的开始程序。

规定立案程序,旨在督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涉及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等及时作出正确处理,规范立案工作,提高行政效率。

2.调查取证。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建立在充足的事实基础上,而事实基础完全是靠证据来支撑的。因此,调查取证程序从来都是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之一。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践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以适应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复杂情况。具体包括:

(1)调查取证权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告知;

(2)表明调查人身份制度;

(3)委托调查制度;

(4)证据制度;

(5)抽样取证;

(6)有关证据材料的鉴定;

(7)有关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8)行政强制措施

(9)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时采取的措施;

(10)回避制度;

(1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3.核审。

案件核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督把关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由法制机构承担的一项执法监督职能。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针对多年来案件核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强化了这项制度并作了必要的变革,以适应各地行政处罚和依法行政的需要。

4.告知。

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设立告知程序是我国《行政处罚法》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在受到行政处罚时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法》规定,未按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给予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5.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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