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体不适格的解释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0:44:49 109 人看过

原告主体不适格,是指原告没有诉讼权利能力,或者与案件不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诉讼法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原告主体不适格是否享有撤诉

此外,究竟应适用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问题上,经开庭审理查明,原告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法人,其没有分支机构,但有企业内部车间分别对外命名并进行交易行为,将自然人的这种交易行为认为是原告的行为,原告不能证明与被告之间的主体法律关系。被告也不予认。因此,原告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但究竟应适用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存在着分歧。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可以发生在案件审理前,也可以发生在案件审理后,是对程序上的评判。而驳回诉讼请求则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对原告的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因此,其原告主体不适格,不享有诉权,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这里隐含着一个前提,“原告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只有适格主体才能自愿处分其撤诉的诉讼权利。原告主体不适格是不能享有撤诉的。

以上是关于撤诉申请书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况是否成立这个问题的解答,根据上文详细分析说明,可见原告主体不适格不享有起诉权,没有起诉的权利就更不能享有撤诉权了,所以原告主体一定要适格才能依法享有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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