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如何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4 10:34:22 337 人看过

一、宜春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如何规定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2.医疗机构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医疗机构擅自歇业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6.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

7.医疗机构向原登记机关管理区域外迁移,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的。

二、宜春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法律依据节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三、宜春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材料

1.以股份、合资合作等形式开办的医疗机构需提供股东大会决议或合资合作双方确认书(股东会成员签字,单位盖章);

2.医疗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4.委托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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