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或旧伤复发时的工资待遇标准包括医疗费用、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到统筹地区以外地区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交通费和食宿费,以及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因为工作而遭受到事故的伤害或者是患上职业病而进行治疗的,会享受工伤医疗的待遇。
工伤或旧伤复发时的工资待遇标准包括医疗费用、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到统筹地区以外地区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交通费和食宿费,以及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职工因为工作而遭受到事故的伤害或者是患上职业病而进行治疗的,会享受工伤医疗的待遇。
停 工 留 薪 期 工 资 待 遇 标 准 是 多 少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原工资的90%。但若难以按照90%确定工资数额,则按最低工资的80%确定。同时,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因此,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标准是根据不同情况而定的,但最低工资的80%是确定的。
工伤或旧伤复发时的工资待遇标准包括医疗费用、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到统筹地区以外地区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交通费和食宿费,以及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原工资的90%。但若难以按照90%确定工资数额,则按最低工资的80%确定。同时,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因此,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标准是根据不同情况而定的,但最低工资的80%是确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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