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地“是公民连续居住一定合理期限的。居住地就是居住的地方。在法律上,户口所在地叫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叫经常居住地。不满一年的地方当然就叫临时居住地或暂住地。
一、如何确定经常居住地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这一条规定成为了实务中确定经常居住地的标准,但是很明显这一条法律条文运用于实践中当事人和司法工作人员难以操作。当当事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当事人就要先证明自己离开了住所地,这一点还是容易证明,但是接下来要证明“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就出现了许多问题,现在中国经济发展迅速,人口流动性很大,大量人口到外地工作、打工、经商,很多人经常居住的地方有很多个,确定经常居住地就很让人烦恼,比如甲离开住所地去北京打工一年多以后发现工作不好,于是掉头跑往深圳打工,但是现在甲在深圳工作还不到一年,现在他作为被告参与民事诉讼到底该如何确定管辖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应该是由北京的法院管辖,但是甲已经在北京没有了任何联系,确定由北京当地法院管辖对法院和当事人来说都极为不便。
另外还有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也遇到相当多的麻烦,比如男方甲起诉女方乙,女方的户口迁至男方家,现感情不好女方已长期居住在女方娘家,但是逢年过节女方又还是去男方家住一段时间,两家相距甚远,不在一个法院管辖区域。现在女方的住所地是否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及女方的经常居住地可否算是在女方娘家让法院纠结。其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法律规定中缺乏了具体标准,不一致该如何确定?连续居住一年该如何确定?针对此问题,笔者思考认为我们是否可以将经常居住地标准量化,比如不一致就是365天中超过多少天,连续居住一年是一年中至少在此地居住多少天。当然还可以考虑当事人对某地的生活依赖程度,但是需要具体量化。
二、起诉离婚要到户籍地吗
起诉离婚,不一定要到户籍地,户籍地一般指公民的住所地。起诉离婚的,一般情况下,是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可以指被告住所地,也可以指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可见,起诉离婚是到当事人的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要看当事人的具体居住情况。
三、离婚手续必须到当地办理吗
离婚手续不是必须要当地办理。如果是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而诉讼离婚的,需要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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