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杭省属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提前退休人员,在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按本人提前退休时核定的事业单位退休费和每年递增8%的标准,从退休费列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之月起,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由原单位全额承担。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标准按全部提前退休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
20%,每年递增3%的标准,从领取退休费之月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个人缴费标准,从事业单位改制后至2003年12月31日前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
7%,2004年1月1日后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并按每年递增3%,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
上述所提费用(个人应缴部分由单位代收),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由单位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清。
改制前已退休(含按政策提前退休)的人员,原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金待遇不变,今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退休费(养老金),原有经常性事业费的由改制单位负责补足其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原经费渠道安排;没有经常性事业费的改制单位可根据条件,按规定在原资产中提留或在国有股份分红中解决。若从资产中提留,其标准为人均最低不低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提留资金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和发放。
改制前参加工作,改制后退休的人员,转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中,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是指改制前在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改制后的人员,今后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后,原进入个人账户的一次性补助费的处理,按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衔接。
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单位,改制为企业后,按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对改制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已建立个人账户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与按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后建立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末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改制时离开单位的,由主管部门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具可视同缴费年限的证明,并装入本人档案。
退休(含按政策提前退休)人员的抚恤金、丧葬费,及精简职工及计划外长期临时工、遗属生活补助等费用,均按改制时事业单位现行标准据实提取,由改制后企业负责发放,今后按企业办法调整有关标准;如单位撤销可由主管部门委托社保经办机构发放。
2020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介绍,我国目前城镇化速度非常快,每年有数以百万计的劳动力从农村进入城镇,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面对人群流动该怎么衔接、其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成为一个突出问题。特别是大量农民工,从农村涌入城市,但往往就业不够稳定,可能又返回到农村,过一段时间又回到城市。
在这个过程当中,如果没有一个恰当的政策安排,农民工累积性的养老保险权益会受到很大损害。《暂行办法》正是为了推进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解决以农民工为主要群体的、累积性和延续性养老保险的关系衔接问题。
胡晓义说,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曾经发布职工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的暂行办法,解决了在不同地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实施4年已解决了将近380万人的接续问题,其中包括大量跨省流动的农民工。
从2009年以后,新农保制度开始实施。一个农民,原来可能没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而是在农村参加了新农保,然后又到城市来打工。他在农村交的这个养老钱还算不算数,能不能把权益累加起来,就要通过即将实施的《暂行办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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