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补贴资金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7:33:43 389 人看过

各市、县房改领导小组、财政局:

为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1998〕32号)精神,积极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进程,进一步落实住房补贴资金,规范住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住房补贴基础工作

1.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和职工住房补贴档案。房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城镇职工住房普查工作,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结合当地房改实施方案和住房补贴办法,确定住房补贴对象,建立职工个人住房补贴档案。

2.设立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帐户。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住房基金专用帐户的通知》(财综字〔1999〕907号)要求,建立单位住房基金帐户和住房补贴分帐户,规范单位住房基金帐户管理,为核定、划转单位住房基金,理顺财政与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关系,顺利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创造条件。

3.清理核实单位公房出售收入。房改、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单位出售公房收入和使用情况的清理和核查工作,对不符合房改政策使用范围或占用的资金,要限期追回,全部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二、明确资金来源,落实住房补贴资金

1.住房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财政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划转,以及年度单位住房基金的预算、核定资金的划转工作。

2.财政住房补贴资金中来源于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原预算安排用于职工住房建设资金投入的总额;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按规定上缴财政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部分上缴财政的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城市住房基金。

3.单位住房补贴资金:

(1)财政供给行政事业单位来源于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补贴;自管住房出租收入(扣除出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支出);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提取的住房建设资金;划转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时,按规定返还单位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利息收入。

(2)企业来源于住房折旧、公益金和住房周转金中用于住房建设方面的资金(含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时,按规定返还企业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

(3)非财政供给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比照企业办理。

4.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扣除按规定提取住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后的净额,全部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政府直管住房出售收入,除按政策规定留给单位外,全额缴入城市住房基金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5.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应先从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的资金中支出,不足部分,财政供给单位由地方财政根据财力以及财政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数额和单位的财政供给情况合理确定补贴额;企业按规定分别由财政、税务部门审批后在成本费用中列支;非财政供给事业单位比照企业执行。

6.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结合本地房改实施方案和住房补贴办法,多渠道筹集住房补贴资金,认真研究制定住房补贴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保证发放住房补贴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建立规范的住房补贴申报、审批和拨付制度

1.单位要根据本地房改实施方案和住房补贴办法的统一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报房改部门审定;单位向职工发放一次性补贴、首次发放按月补贴,需提交拟发放职工住房补贴金额、职工本人和配偶住房情况以及相关资料,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房改部门审批。

房改部门按照规定时单位具体房改实施方案以及拟发放的职工住房补贴进行认真审查后,下达审批意见,并将行政事业单位的年度审批意见,抄送财政部门。

2.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年度综合财政预算的布置要求,根据房改部门审批意见,结合本单位住房补贴发放方式和单位住房基金(包括住房补贴资金)划转、筹集情况,提出单位住房基金预算建议数(包括住房补贴资金预算以及房改部门批复)报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汇总、平衡,并按规定程序办理住房补贴资金预算报批手续,经政府批准后,下达单位并抄送房改部门和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单位向职工发放补贴的进度,将财政补助的住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单位的住房基金专户,并监督承办银行严格按照批准的单位住房基金预算办理住房补贴支出业务。

行政事业单位须遵照房改部门的审批意见和财政部门的资金安排意见,发放住房补贴。

3.企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和住房补贴资金的使用,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仍按照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房改政策规定办理。

四、加强对住房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

1.房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住房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顺利实施。

2.房改部门要加强对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督促;财政部门要对单位住房基金筹集、使用、管理以及住房基金会计核算工作进行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住房补贴资金筹集、使用以及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

3.各地要严格执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对违反规定提高职工住房补贴标准、扩大补贴对象和范围、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的,除没收违规发放的补贴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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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9日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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