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缓刑刑事二审辩护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7 02:57:31 246 人看过

滥用职权罪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上诉人杨某委托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杨某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案二审辩护人。

经认真研究案情、斟酌法律,综合庭审情况,我判断: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改判杨某无罪。

第一部分本案裁判所应秉持的原则

为助贵院全面了解案情、正确适用法律,辩护人先对本案所涉原则予以强调。

一、“同案同判”与司法统一原则。

杨某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案至今已经三次一审判决、两次二审裁定:第一次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杨某等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8800万元,该判决被贵院二审以“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申;第二次一审判决被贵院二审以程序违法为由裁定发回重审;第三次,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做出了和第一次判决完全一样的判决——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完全一样、确认的事实完全一样、适用的法律完全一样,判决的结果完全一样。

面对两次完全一样的一审判决,贵院的两次二审裁判是否应当一致?“同案同判”是司法统一的要义之一,更是司法公平的基本要求。希望贵院慎重考虑。

二、合法的“规避”行为,实质是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进行创新,应予褒奖而非施罚。

改革开放本就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不断开拓创新的过程。

资本市场是我国管制得最严格的领域,但仍然从无到有、从禁到放、从小到大,直至今天出现了“国家队”领跑股市的繁荣局面。这既有决策者不断修正法律政策自上而下放开的原因,也是业界自下而上不断探索推动的结果,二者缺一不可。毫无疑问,那些探索者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功臣。

在杨某当选为董事长之前,**永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已经开始投资理财。这是因为,1997年在深交所上市所获得的大量资金超出了公司本身业务经营所需规模。把闲置资金委托给券商进行理财,在当时是全国很多上市公司的做法。

杨某并非**化工投资理财的开创人,而是延续者。1999年杨某当选为董事长后,为控制委托券商理财的风险,同时也考虑到禁止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讨论决定调整理财模式:改以融资担保、委托贷款等方式,进行理财。融资担保、委托贷款并不违反当时“炒作股票”的禁令,而证监会、国资委56号文件当时尚未出台。所以,在那段时间内,这种理财模式连违规都算不上,更谈不上“违法”,遑论犯罪?

当下,融资担保、委托贷款已经成为资本市场上的常规业务。十五年后回头观望,我们不得不佩服他们的远见卓识。

三、“毒树之果”:来源不合法的证据,不可作为定案证据。

本案的侦查机关是检察院。案卷材料明确记载、一审判决书明白显示:本案是以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由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立案侦查。而此类案件的侦查管辖权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无管辖权。

虽二审开庭时检察人员称该案的管辖经过了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具有相应法律依据,但检察人员声称的“依据”显然不适用于本案情形。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我国司法裁判过程中愈发重视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除有专门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外,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做了详细规定。

没有侦查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进行侦查而获取的证据,属于“证据来源不合法”应予排除。

由此产生的直接后果是:本案压根没有任何证据来指控上诉人。

如此重大事项,请贵院直面、并在裁判中作出明确回应,否则将难以经受其它程序的审视。

第二部分犯罪构成

即便不谈证据的合法性,在严格适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无罪推定”原则的当下,单从“犯罪构成”角度严谨考量,亦可得出杨某无罪的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以上规定可知:本罪属特殊主体的犯罪——唯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方可能构成本罪;本罪属“结果犯”——需产生特定危害结果才可构成本罪。

那么,本案如何?

一、主体方面:**化工不是国有公司,杨某不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适格主体。

(一)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是国有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长不是国有公司工作人员。

**化工是否属于国有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家出资的企业,并不等于国有公司。国有公司是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这是因为:

1,从所有权角度看,国有资本控股不是“国家所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中除了国家之外,还有其它股东:公司所有权中的占有、处分、使用、收益权能均不完全归于国家;

2,从决策权角度看,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决策权不完全归于国有资本/国家。根据公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从公司管理人员角度看,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任命权不属于国有资本/国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与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而非国有资本直接任命。

4,从公司责任承担角度看,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亏损承担与利润分配不完全归于国有资本/国家。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以持有的股权份额为基础进行利润分配。

(二)“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不能被任意解释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

一审判决称:“被告人杨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任职,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职责……”

庭审中,检察人员反复论证杨某在其它单位也有任职,甚至声称杨某是“国家工作人员”,试图说明杨某是本罪的适格主体。

很显然,一审法院和二审出庭检察人员,对本罪犯罪主体方面的理解,出现了严重错乱。

1,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犯罪主体的身份,是指其在“履职并因其履职而受损”的单位的身份。

不能出现履职单位和财产受损单位是乙,而用甲单位的性质来衡量犯罪嫌疑人是否是适格主体的情形。

本案中,杨某曾任职的国有企业与**化工是各自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不同主体;杨某被指控涉嫌犯罪的行为,是其在**化工任董事长期间所从事的工作。

所以,应以**化工是否属于国有公司来判断杨某是否符合滥用职权罪中关于犯罪主体的规定。

一审判决,将杨某曾任职的国有企业与涉嫌犯罪的股份公司混为一谈,出现了根本性的错误。

2,一审法院和二审出庭检察人员自行扩大了“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混淆了该罪与“贪污罪”关于犯罪主体的规定、混淆了该罪与“滥用职权罪”关于犯罪主体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简而言之:“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可以“按国家工作人员论”而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却不可以“按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论”而成为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因为没有法律明文规定。

二、客观方面:杨某没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损失。

(一)如何理解《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

一审判决中援引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认定杨某等人已经给**化工造成了经济损失;而公司实现债权的行为,仅仅是“挽回损失”。

事实上,一审法院对该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理解出现了严重错误。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

“本解释规定的“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

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为人的责任超过诉讼时效等,致使债权已经无法实现的,无法实现的债权部分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

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由以上规定可知:

1,判断经济损失是否发生的时间节点是“立案时”。

2,判断经济损失是否发生的情形是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为人的责任超过诉讼时效等,致使债权已经无法实现。

3,经济损失的范围包括无法实现的债权、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也就是说:在立案时,出现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为人的责任超过诉讼时效等,致使债权已经无法实现等情形了的话,无法实现的债权及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就构成了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

(二)如果要参照上述规定来判断是否有经济损失发生,一审法院严重曲解了相关规定。

1,检察院以国有公司拟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时,**化工拥有的债权并非“不可实现债权”。

杨某于2006年9月29日被以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于2008年被以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彼时,并未出现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为人的责任超过诉讼时效等,致使债权已经无法实现等情形。相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分别于2005年9月8日、2006年4月21日和2006年9月22日做出了三份判决:(2005)甘民二初字33号、(2006)甘民二初字8号、(2005)甘民二初字39号,确认了债权的存在。其后一直未出现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形。

由此可知,杨某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案,是一起本就不该立案的错案。

2,实现债权不是“挽回损失”。

杨某在被立案侦查时,并未出现公司债权不可实现情形、并未造成公司损失。既然没有损失,何来挽回损失?债权形成后得到司法的确认和支持,最终得以实现:整个过程中是常见的实现债权的过程,与挽回损失没有任何关系。

3,为实现债权所必须的支出,属于成本而非“损失”。

可以说,任何公司的经营过程,都是不断拥有债权、实现债权的过程。拥有可实现债权,似的公司盈利存在可能。

而实现债权的方式,除了债务人正常偿还债务外,任何公司都难免会需要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的情况。由此产生诉讼费、律师费、协商中的让步,在公司而言,均视为合理的、必须的成本性支出。如果都算作公司损失,那么任何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都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了。

4,债权已实现,不存在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等管理人员决策运营涉及的8800万元是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实际上,公司经过诉讼,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了11115.2万元债权;最终实现债权总额合计为1.4738亿元。所实现的债权数额,超出甘肃高院判决确认债权3622.8万元。

可以说,正是杨某等公司管理人员的决策,为公司后来获得丰厚利润创造了条件。

三、杨某离职后,公司的决策与经营行为与其无关,不应由其承担后果。

一审判决称:“因该案于2006年9月29日立案,虽**化工为挽回损失于刑事立案前通过民事诉讼并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的确认,但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均在刑事案件立案提起公诉后,未主动履行到恢复民事判决和调解书执行期间产生的利息900余万元,支付案件诉讼费及律师费等共计640.70余万元,合计2060余万元。均属刑法意义上的经济损失”。

(一)杨某已于2005年6月17日离开**化工。

在离开**化工之前,杨某并未给**化工造成损失,反倒是因为管理层的共同决策与运营,给**化工后来实现债权、获取利润创造条件;离开**化工之后,**化工在实现债权过程中的决策与杨某无关:利润由**化工主动放弃、诉讼费**化工没有诉求。

(二)一审判决承认相关债权获得了法院判决与调解的确认。

债权已经得到司法的确认,何来损失?

(三)一审判决称诉讼费和代理费,除了**化工一纸说明外,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实。

综上,本案从立案到侦查到起诉到一审判决,整个过程都是错误的,令人震惊。侦查:检察院在没有管辖权且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对杨某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公诉机关对罪名的理解竟然发生了错误,把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与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混为一谈;判决:一审法院对关于“经济损失”司法解释的适用错误到了令人无法理解的程度。

从2006年上诉人被立案侦查至今,已近十年。这十年期间,我国的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国的司法改革取得了丰硕成果;这十年时间,却是上诉人背负沉重负担、苦不堪言的历程。

如今,杨某获得了二审开庭审理的机会。合议庭对庭审过程高水准把握,充分保障了上诉人的权利、保障了辩护人的权利。期待高水准的庭审能导致公正的司法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根据上述规定,请贵院改判杨某无罪,让司法改革的阳光温暖其受尽屈辱的心吧。

辩护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

2015年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n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7日 19: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强迫交易罪缓刑辩护词怎么辩护
    一、强迫交易罪缓刑辩护词怎么辩护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xx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故意,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为其辩护强迫交易罪的辩护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认真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仔细地研究了台前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根据检察院的起诉与刚才的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八)》,强迫交易罪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
    2023-06-18
    495人看过
  • 判处缓刑的辩护词
    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这些人所犯罪行比较轻,如果罪行较重,判处的刑罚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适用缓刑。2、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关键是看适用缓刑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对于不予关押确实不会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如果犯罪分子有可能危害社会,即使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其他情况综合加以判断,一般来说,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放到社会上再进行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性就小一些。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如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犯罪分子虽然不在监狱服刑,但仍然要禁止其履行相应的政治权利,而且与缓刑同时执行。一、有前科的一
    2023-03-14
    119人看过
  • 关于滥用职权的辩护词如何书写?
    一、关于滥用职权的辩护词如何书写?(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格式来源:网络国法作者: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2023-06-03
    168人看过
  • 涉嫌盗伐滥伐林木罪二审辩护词范文
    一、涉嫌盗伐滥伐林木罪二审辩护词范文是什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吴XX近亲属吴大X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XX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吴XX涉嫌盗伐、滥伐林木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为吴XX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上诉人吴XX,并查阅了一审证据材料和审判卷宗,现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审查、采纳。(一)辩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滥伐林木数量有误,导致对上诉人处罚过重。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在马头山砍伐的林木总计有668棵,共计18.0779立方米,该数量是公诉机关依据没有事实依据的丘北县森林公安的鉴定结论而定的,没有依法核实就以该数量对上诉人定罪量刑,是错误的。因为上诉人与林木所有人王宝书购买时,林木就有部份已经被别人盗窃伐,所以主人王XX才急于出售。同时王XX在出售给上诉人之前
    2022-04-11
    239人看过
  • 适用缓刑的刑事辩护词范文是怎样的
    一、适用缓刑的刑事辩护词范文是怎样的(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二、缓刑条件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
    2023-06-03
    158人看过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辩护词
    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庭前,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我们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对案件事实有了更进一步的把握。下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李XX身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认为起诉书所述事实不清,定性不当,李XX不构成犯罪,法院应依法宣告被告无罪。理由如下:一、关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基本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168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
    2023-06-01
    190人看过
  • 能否以滥用职权罪缓刑?
    构成滥用职权罪,若符合缓刑法定条件的,可能会判处缓刑。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滥用职权罪是口袋罪吗?滥用职权罪是口袋罪。口袋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一些界定不清、外延模糊以至于难以界定有罪与否的罪名,是对某一行为是否触犯某一法条不明确,但与某一法条的相似,而直接适用该法条定罪的情况,对罪名定义不清、对情况描述不明是口袋罪生成的重要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023-07-06
    145人看过
  • 刑事辩护词罪轻辩护包括什么
    一、刑事辩护词罪轻辩护包括什么罪轻辩护律师辩护词的内容有:当事人及辩护人基本信息、案件基本情况、被告人从轻情节、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罪轻辩护是说承认指控的罪名,但认为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赔偿等从轻情节的,请求从轻处罚;轻罪辩护是说认为行为人构成的是比指控罪名要轻的罪名,比如指控故意杀人罪,辩护故意伤害罪。二、范文审判长、审判员: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委托,指派本人担任一审辩护人,经庭前查阅本案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今天结合庭审调查,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及盗窃财物价值的认定,辩护人不持疑议,但被告人具有以下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被告人王xx是从犯,具有法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因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xx是在麻将馆打牌时候认识同案其余四人,在这四人的诱惑及要求下才同意帮忙开车的,并未扮演组织、策划和指挥的角色,只是听
    2023-06-03
    238人看过
  • 法庭辩护词(刑事)
    刑事诉讼法
    文书的制作要点: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1)第一,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2)第一,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格式:法庭辩护词法庭辩护词的主要结构: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前言】(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
    2023-06-11
    414人看过
  • 危险驾驶罪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受上诉人舒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犯危险驾驶罪二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会见了上诉人,认真查阅本案卷宗材料,核对了相关事实情况,结合今天庭审调查,我们对本案有了清楚、全面的认识。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一审合议庭参考:一、对于一审认定上诉人犯危险驾驶罪的认定辩护人不持异议。二、上诉人具有从轻、减轻情节1、上诉人舒某本次犯罪系初次犯罪,没有犯罪前科。2、上诉人舒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听从公安机关的安排,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3、上诉人舒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随传随到。4、在一审庭审时,上诉人积极认罪,没有做出任何狡辩。5、上诉人愿意认缴罚金,以减轻对自己的处罚。三、对上诉人舒某的量刑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
    2023-04-28
    249人看过
  • 拆迁办滥用职权罪辩护词书写需要注意什么
    一,拆迁办滥用职权罪辩护词书写需要注意什么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1)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2)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前言: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列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船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
    2023-06-03
    229人看过
  • 缓刑辩护词赌博罪应该怎么写
    一、缓刑辩护词赌博罪应该怎么写?(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二、判缓刑的条件根据现行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
    2023-06-03
    490人看过
  • 检察机关滥用职权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一、检察机关滥用职权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检察机关滥用职权辩护词的内容有当事人信息、辩护人信息、基本案情、检察机关滥用职权的情况、辩护意见、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二、格式和内容辩护词一般由首部、理由和尾部三部分构成。(一)首部(1)呼语。对审判人员的称呼。如:“审判长、审判员”。(2)引用法律根据简要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性,写明辩护人是受被告委托还是被人民法院指定出庭进行辩护的。(3)概括说明辩护人为履行辩护职责所进行的工作(如阅卷、调查、会见被告人等)。(4)针对起诉书概括表明辩护人对此案的基本看法。(二)正文正文是辩护词的主体。这一部分要写明辩护的理由,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公诉人
    2023-06-03
    443人看过
  • 什么是刑事辩护词?
    刑事案件辩护词是辩护人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按照法定程序,为履行其职责,向法庭发表的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庭演说词。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管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的审理,都必须咋限定的期限之内,按照既定的流程审理结束。刑事案件的审理,为了更好的确定各方
    2023-03-15
    286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刑事诉讼滥用职权的辩护词有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12
      看案情和证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刑事诉讼滥用职权的辩护词,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 滥用职权二审辩护词要从哪些方面开展?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5-28
      滥用职权罪要求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即遭受重大损失是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之一。针对该要求,最高检于2005年年底发布了最新的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了何为“重大损失”,所以也要认清是否有这方面问题。
    • 滥用职权罪辩护词有哪些内容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25
      两个罪名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玩忽职守罪是过失,滥用职权罪是故意为之。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滥用职权罪辩护词,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
    • 刑事二审的二审辩护词的内容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5-14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
    • 二审缓刑的辩护词该写些什么?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01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蔡xx的犯罪行为,社会影响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其售卖的对象特定,而且购买的人有可能只是为了收看正常的卫星电视,以上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七、综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蔡xx适用缓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