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原则:
1、吸收原则。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重罪吸收轻罪,只按数罪中最重罪的法定刑判刑,即通常所说的从一重处断。重刑吸收轻刑即将所犯数罪分别叛刑后,只执行最重刑罚;
2、合并原则。一罪一刑的原则,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对所犯数罪,依照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数刑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期限。
4、折衷原则。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如下: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期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但最高管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超过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五年。若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仍需执行附加刑。
2、判决宣告后,在刑罚执行完成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没有判决其他犯罪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犯罪作出判决,并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的刑期内。
3、判决公告后,刑罚执行完成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罪作出判决,对未执行前罪的刑罚和后罪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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