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城市管理实际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凸显。为此,市人大及时将原《条例》的修订工作纳入了立法计划。新修订的《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开始施行。
此次修订,重点对原《条例》与城市管理实践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了当前城市管理工作中尚无管理依据的内容,使《条例》内容更加全面,更便于操作,更加人性化,更具约束力。如在《条例》第十九条增加了由区(县)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在非主要街、巷等场所划定临时经营摊位,以供合法的临时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内容。在第二十五条增加了对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强调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应当限期改正后重新验收等内容。
另外,10月25日上午,市城管局还组织各区、园区城管部门,在中心广场开展了新修订后的《条例》集中宣传活动,呼吁广大市民今后从自我做起,积极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共同建设干净整洁的生活幸福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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