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写]
*。张先生购买了**万科公司开发的长阳半岛的房子。后来,业主们了解到,在北京市第四中学房山分校学习6年多后,已经不具备学习条件,业主们开始了大规模的维权活动。2011年12月12日**万科表示,北京市第四中学房山分校的“一房一配额”没有“六年有效期”的限制,但具体录取要求以当时相关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制度和通知为准。经过一系列维权活动,长阳半岛业主在北京市第四中学房山分校就读的问题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还要看其他条件。不仅没有结果,而且有倒退。
业主张先生将**万科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万科公司承诺长阳半岛项目的孩子可以按照国家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在项目配套小学和北京第四中学房山校区中学就读教育系统(一人一室),对**万科公司具有法律效力。
**万科辩称,我公司已与张先生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属于学区房,我公司业主可按国家九年义务教育标准一次性行使到北京市第四中学房山校区学习的权利。北京四中房山校区的具体招生能力取决于当时的教育政策。我公司开发的区域名称为半岛家园祥云湾,它只是长阳半岛的一部分。我们公司无权安排教育。因此,张先生要求确认,长阳半岛项目子女按照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可以在项目配套小学和北京市第四中学房山校区中学就读的承诺,在法院的支持下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否应当纳入合同。
首先,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否属于合同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品为要约邀请,但具体确定出卖人对商品房开发规则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承诺,对资格认定有重大影响的,讨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应视为要约。即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包含解释和承诺,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该承诺应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对**万科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张先生要求的小学建设问题在广告和传单中没有明确,因此张先生要求确认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求不被支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因此,*万科在销售广告中承诺的北京市第四中学房山初级中学一房一额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分析]
开发商制作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否属于合同内容,需要对宣传的具体内容进行定性分析。这要看公示内容对合同的订立和房价的确定是否有重大影响。本案的公示内容明确,对合同的订立和房价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依法应当是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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