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3-03-21当事人:张练子、王福海法官:文号:(2002)一中民初字第3128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一中民初字第3128号
原告北京门头沟天源植物胶食品厂,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葡萄嘴南。
法定代表人王福海,厂长。
委托代理人薄志功,男,北京门头沟区畜牧集团总公司总经理助理,住该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宗慧,北京市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鸿天意植物胶有限责任公司(原北京顺天意植物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44号。
法定代表人张练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淑丽,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门头沟天源植物胶食品厂(简称天源食品厂)诉被告北京鸿天意植物胶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鸿天意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源食品厂法定代表人王福海、委托代理人薄志功、李宗慧,被告鸿天意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练子、委托代理人张淑丽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原告天源食品厂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源食品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门头沟天源植物胶食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10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北京门头沟天源植物胶食品厂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娄宇红
代理审判员苏杭
人民陪审员张跃平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侯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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