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二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新建道路,必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开发单位,实行综合开发,综合开发应按照统一规划,先地下、后地上,先道路、后房屋,先公共建筑、后一般建筑的顺序进行配套建设,创造一种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舒适、优美环境。
第三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成片改造。分期实施的原则,应着重对危房棚户区、交通阻塞、污染严重的地区进行综合治理,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逐步改善居住、交通和环境卫生条件,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城市旧区改建应与企业技术改造和调查用地结构相结合,对旧区内严重污染,影响居住环境的工业企业,应当限期治理或者限期搬迁。
在城市旧区进行建设,必须按照详细规划进行,严格控制建筑容积率。
第四条在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确定搬迁的区域内,需要搬迁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原地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周围的建设项目事前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不得破坏文物古迹,影响风景名胜和妨碍景观视线,建筑造型要与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在城市旧区进行零星建设,包括临街门面的改建,必须严格按照详细规划统一高度、造型,严格审批。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建设,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市规划区内私有房屋建设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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