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需要承担该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或者合法权益受其影响的。行政诉讼的原告包括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并不限于行政相对人,只要是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均可作为原告。
一、行政复议参与人有哪些
(一)申请人。
1、凡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复议申请人。不是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受侵犯的,只能支持被侵权人提出复议,或者受委托作为代理人提出复议,或者向有关机关检举。2、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复议申请,并不要求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上确已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只要其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就可以,事实上到底是否受到侵犯,只有在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程序完结后才能确定。
(二)复议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一般为行政机关。
(三)复议第三人。
(1)与所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包括直接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
(2)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复议活动中去。
(四)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二、我国环境行政诉讼公民可以提出吗
1、公民可以向法院提出环境行政诉讼,环境行政诉讼原告是合法权益因环境保护行政监督管理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而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人是负有环境保护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是其工作人员。
环境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根据对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环境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并裁决环境行政争议案件的司法执法活动。
2、环境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1)环境行政诉讼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原告,以环境行政管理机关为被告的诉讼。环境行政诉讼是在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一样,其原告都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被告则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环境行政主体。
(2)环境行政诉讼由环境行政争议引发。环境行政争议是指环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争议双方是环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争议针对的是行政主体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的核心在于确认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环境行政争议是启动环境行政诉讼的诱因和环境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内容。
(3)环境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争议案件的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对行为的事实认定以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4)环境行政诉讼的被告范围广泛。由于环境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环境行政诉讼的被告范围也较广泛,包括负有环境保护和资源、生态保护职责的机关。例如,环保、海洋、港务、渔政渔港、交通、水利、铁道、民航、土地、农业、林业、矿产管理机关等。
三、建筑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怎么处理
1、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1)和解
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与让步并达成协议,自行(无第三方参与劝说)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通常它不仅从形式上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还从心理上消除对抗。
(2)调和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3)仲裁
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纠纷各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4)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2、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1)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该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2)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是:
①行政诉讼是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争议;
②行政诉讼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同时,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
③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可能互易诉讼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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