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的误区与风险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08:45:26 300 人看过

不是不要做,要看案件情况看哪个更有利。医疗损害(医疗事故)需要对整个诊疗过程分析,涉及临床医学、法医学及过错鉴定,需要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分析。是否存在过错对案件影响巨大,需要专业医疗律师、丰富的案件代理经验,才能最大限度维护们的权益。

不服医疗事故鉴定应该告谁

不服医疗事故鉴定应该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请重新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可否起诉

对于该问题,目前司法界及司法实践存在不同认识。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鉴定结论分为未外化的、外化的鉴定结论两种情形,实际上对这两种情形应区别对待。

一种情形是未外化的鉴定结论。未外化的鉴定结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未向社会公开,而是作为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使用。徐某鉴定书就属于此种情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行政处理的法定职责。在此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也依法享有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再次鉴定的权利。由此可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性质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行政处理的依据之一,对这种鉴定结论的审核行为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持异议,可依法定的方式途径寻求救济。未外化的鉴定结论是否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取决于行政机关最终作出的有关行政行为。如果行政机关未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当事人的权益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如果行政机关将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当事人权益才发生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是非常间接的,最终产生实际影响的是行政行为,所以未外化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可诉性。

另一种情形是外化的鉴定结论。外化的鉴定结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已向社会或者一定人群公开,并对当事人产生某种不利或者有利的后果。如果该当事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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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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