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5:45:19 378 人看过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市区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淮安市市区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区住房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市建设拆迁安置中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4号)和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是指政府和被拆迁人按一定产权比例,共同拥有同一套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房屋被拆迁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淮安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的指导工作。淮安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清河区、清浦区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指因城市建设需要,房屋被拆迁且符合供应条件的困难家庭。供应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市房管局会同市建设局研究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的性质为出让土地。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的建设纳入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享受国家、省以及市政府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的开发建设、规划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工程质量、面积控制标准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七条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套型设计在满足相关强制性技术规范前提下坚持保障居住原则。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分为两种,即小套50-60平方米左右、中套65-75平方米左右。面积标准按照家庭常住人口确定,家庭人口4人(含4人)以下的可申购小套,4人以上的可申购中套。

第八条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按政府指导价向拆迁人供应。供应的价格由市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建设局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的产权份额,根据房屋被拆迁人(下称:被拆迁人)财产情况确定,被拆迁人出资所占份额一般占购房总价(不含车库等附属设施)的70%,不低于50%。被拆迁人产权份额以外的产权由拆迁人出资,产权归政府所有,产权登记在市住房保障中心名下,由其统一管理。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的车库、供暖、供热、供气等附属设施由被拆迁人自行出资购买。

第十条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以拆迁项目的安置价格为依据与被拆迁人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其程序为:

(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共有产权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被拆迁人提供身份证、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填写相关表格,表明申购意愿,提交无其他住房承诺书;

(二)拆迁人将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拆迁现场和媒体上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

(三)拆迁人将签署审核意见的共有产权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作为共有产权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由拆迁人将共有产权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相关材料报市拆迁办备案。

第十二条购买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拆迁人根据市住房保障中心签署的意见落实房源;

(二)拆迁人将共有产权安置房的购房款缴存至市住房保障中心指定帐户;

(三)拆迁人凭银行转帐证明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房源确认手续,领取《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供应证明》,并发放给被拆迁人。

(四)被拆迁人按预定时间或有关通知,凭《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供应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到指定地点结算购房款并签定购房合同,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的公共维修资金,其中与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的等面积部分由拆迁人承担,超面积部分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按照产权份额按份承担。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的物业管理费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十四条购买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后,购房人及市住房保障中心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五条共有产权拆迁安置住房的购房人在5年内可一次性按原安置价格购买政府部分的产权。5年后购买的,按届时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9日 18: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共有相关文章
  •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板车运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范与管理第三章监督与处罚第四章附则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吉安市中心城区板车运输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贯彻执行。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吉安市中心城区板车运输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吉安市中心城区板车运输市场,维护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创建滨江花园城市,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板车运输是指利用板车为社会提供搬运、装卸等服务的运输经营方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吉安市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板车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本办法由吉安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运管处)负责实施。第二章规范与管理第五条市运管处负责我市中心城区板车运输市场的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板车运输经营者核发非机车《营运证》,城区板车总量控制在500辆以内。第六条市运管处会同市规划处根据城区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城区板车运输停放点,并报请市城市
    2023-04-23
    480人看过
  •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2008年7月18日市政府8届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七月十八日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为保障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规定,各地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针对我市棚户区改造的实际情况,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一、政府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在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对不具有商业开发价值或不适于商业开发的几处棚户区由政府直接组织进行改造。根据因地制宜、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的原则,结合历年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户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分别采取不同的拆迁改造和安置补偿政策。(一)萨尔图区油田产能建设区域内棚户区改造政策。
    2023-06-05
    445人看过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6月22日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遏制城中村乱搭乱建的行为,规范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城中村改造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确定专职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城中村村民建设房屋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2023-04-22
    478人看过
  •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知名商标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知名商标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雅府发〔200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驻雅各企事业单位:《雅安市知名商标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促进雅安经济发展。二○○六年四月十日雅安市知名商标认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提高雅安市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切实保护知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积极创立省著名商标、全国驰名商标,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雅安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雅安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商标所有人正在合法使用的注册商标。第三条知名商标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鼓励注册商标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法自愿申请
    2023-06-07
    120人看过
  •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淮政办发〔2008〕63号发布日期:2008-6-11执行日期:2008-6-11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十一日淮安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有效缓解城乡居民临时生活特殊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2号)精神,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临时生活救助应体现及时、高效、适度、公正。第三条临时生活救助制度是指对因疾病、突发性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性救助的制度。第四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城乡低保家庭因遭
    2023-04-22
    201人看过
  •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吉安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规定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第四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城市园林机构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志。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措施,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第五条古树名木所在地的单位或个人承担保护管理的责任,其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抢救
    2023-06-10
    273人看过
  •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办法》明确了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及职责,对定销商品房的建设、安置、销售、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四月十九日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以下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经有定价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户定向销售的政策性商品房。第三条定销商品房属于完全产权的中低价商品房,城市房屋被拆迁居民在购买定
    2023-06-05
    128人看过
  •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的意见
    (通政发〔2008〕75号)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低价位拆迁安置商品房(即原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以下简称拆迁安置房)的建设,为推动和谐拆迁,促进南通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拆迁安置房建设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需建立更加健全、快速、高效的推进机制。为确保在新形势下把拆迁安置房建设这一民生工程继续办好、办实,切实保障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快拆迁安置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科学论证,进一步增强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前瞻性(一)完善拆迁需求和建设计划的平衡适配机制。区级政府要根据年度拆迁计划,全面制定规模、区位、进度相平衡、适配的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提前开展拆迁安置房建设前期工作,缩短拆迁安置过程,减少超期过渡现象。对已拆项目,各区要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列出建设时间表,集中精力打攻坚战,全面加
    2023-04-22
    169人看过
  •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中无房户、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和《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市发展和改革、价格、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户口
    2023-04-22
    334人看过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淮安市高教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清浦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淮安市高教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二年九月十八日关于淮安市高教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市国土资源局二OO二年九月)为顺利推进市高教园建设,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统一征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发[2002]4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市高教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征地的补助和补偿因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补偿费的标准,按照市政府淮政发[2002]48号文件的规定计算。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补偿费一次性按规定结算给所有权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基础上,可专户储存在市财政,由市城市资产
    2023-04-22
    246人看过
  •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普通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项目
    【阅读全文】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普通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宣政〔2009〕69号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在普通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关于在普通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实施意见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2009)61号)文件精神,现就本市规划区范围在普通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普通商品房项目配建要求(一)配建比例。普通商品房项目按规划批准的住宅建筑面积计算,廉租房配建比例为2%。(二)配建要求。2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必须配建;2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应当配建,如因规划条件等限制难以配建的也可以不配建,但须向政府交纳廉租住房配建费。(三)回收方式。开发
    2023-04-22
    157人看过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场)、各有关单位:现将《翔安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二00四年二月十二日翔安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快我区农村城镇化步伐,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规范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行为,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村镇建设建设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如下:一、农村住宅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走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相结合的道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二、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认定按厦府[1998]综002号文第7条规定执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不超过9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①没有住宅或宅基地面积没达到规定享有标准的。②人均住宅居住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③现唯一且长期居住的
    2023-06-10
    212人看过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临时占路亭棚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现将《上海市静安区临时占路亭棚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上海市静安区临时占路亭棚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使我区临时占路亭(棚)设置与日常管理符合我区总体发展规划及“双高区”建设的要求,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和《上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区道路两侧范围内的各类临时占路亭(棚)的设置和管理活动。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静安区市容和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市容市政委)是本区临时占路亭(棚)设置与管理的协调和监督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临时占路亭(棚)日常管理工作的检查、协调和监督。上海市静安区市政工程和配套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政配套局)、上
    2023-06-10
    169人看过
  •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发布部门: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六政[2006]8号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6年2月17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3)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需要对房屋拆迁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2023-04-23
    111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共有
    词条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按照一物一权主义,一物之上不得存在多个所有权,数人不得对同一物各自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但一个所有权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享有。各... 更多>

    #共有
    相关咨询
    •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第19条有哪些内容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11
      参与节能奖励组织实施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淮安市拆迁计划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3
      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按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一)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四)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隶属于区的,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
    • 市政府有权强制拆迁安置危房吗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2-03
      危房属于违章建筑,政府可以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XX农村拆迁可有红头文件?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9-22
      农村私宅拆迁分两种情况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
    • 淮安市淮安区产假法律法规怎么规定的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6-23
      正常产假98天,符合地方规定的,最多可休12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