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近日,张先生仅凭一张报纸上的不实信息与林业公司签订一份居间合同,导致林业公司被骗,也使得张先生本该到手的5万元居间信息费还未在口袋里暖热就又掏了出来,另外还搭了2万的损失费。
2004年3月1日,张先生在文摘周报的夹缝中看到了安徽省某县商贸公司求购床板、木箱等产品的信息后,未对该信息加以核实便告知了林业公司的负责人李先生。随后,张先生与林业公司签订了关于制作3万张床板的居间协议,由林业公司支付张先生信息费8万元,先付5万元,后付3万元。协议同时约定,如因张先生给林业公司提供的信息与求购书要求不符,造成双方未能签订合同,张先生要退还信息费并承担往返交通费和食宿费。王先生作为张先生的担保人为该协议担保。
合同签订后,林业公司按照约定给张先生支付了5万元信息费,并支付给他3500元,专门让他去安徽某县对外贸易公司实地考察。但是,张先生到安徽后并未对该公司的资质状况、信誉等情况予以调查,造成林业公司负责人李先生与担保人王先生等人前往安徽某县对外贸易公司洽谈签订买卖合同事宜时,花费了车费及机票费9021元,食宿费1800元,招待费6000元。
同年3月24日,林业公司在不了解实情的情况下与安徽某县对外贸易公司签订了定做3万张床板,总计价值720万元买卖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因安徽某县对外贸易公司不履行合同被林业公司告到了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知,安徽某县对外贸易公司主办人员利用经济合同诈骗,已被拘押,与林业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属于诈骗行为。林业公司与安徽某县对外贸易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被法院确定为无效合同。
2005年2月,林业公司以张先生提供信息不实,起诉了张先生,并要求张先生和王先生按照约定退还信息费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判决由张先生返还林业公司居间费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20321元。同时,法院判决王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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