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案件数量稳步增长。
2006年,该院受理此类案件11件,2008年增长至28件,2010年回落到20件。此后收案均保持增长态势,2011年25件,2012年36件,2013年46件,2014年72件,2015年增长至82件,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7%。2016年上半年已受理65件,较去年同期增长30%。其中,侵犯商业秘密类不正当竞争案件均系因员工流动而引发。
二是案件主体复杂化。
因员工流动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多为复杂主体案件,以跳槽员工与新入职企业为共同被告案件为主,导致审理过程中需要区分员工与企业是否存在共同抑或分别实施的行为,二者是否存在共同的主观过错等问题。
三是案件审理周期较长。
据统计,此类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为142天,远超出其他知识产权案件57天的平均审理期限。实际形成判决的案件中,由于涉及鉴定、调取证据、保全、勘验、等待其他案件结果而中止等因素,审理周期会更长,一半以上的案件实际审理期限超出6个月。
四是判决率和上诉率较高。
十年中,此类案件平均判决率超过50%,较该院普通知识产权案件平均调撤率60%低十个百分点。另外,此类案件由于员工与原单位之间的矛盾多不可调和,导致案件上诉率较高,超过70%。
一、员工流动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原因
一是员工先后就职的企业之间核心业务交叉导致竞争矛盾加剧。
正是由于两个企业的核心业务相关,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资源对另一企业快速弥补自身短板、增强竞争实力能起到重要作用,故员工从原企业任职期间获取到的企业重要经营信息、经营模式、知识产权等核心资产、重要资源能成为该员工为后企业服务的重要个人资本,甚至据此成为其在后企业谋求更高职位、更优待遇的对价。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员工流动更加呈现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特点,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更加频繁。
二是核心员工离职或同时任职多家公司导致争议事实查明难度增加。
企业管理、技术、财务等岗位的骨干员工一般被视为企业核心员工。企业核心业务通常与这些核心员工密切相关。核心员工的离职,通常会对企业经营造成比较大的困扰,如使原企业重要业务受挫,甚至在诉讼过程中无法提交完整的权利证据;或者是引起相关部门人员不稳定,加剧企业经营管理难度;抑或增强竞争对手实力,引起原企业与离职员工、员工后入职企业之间的矛盾。另外,由于核心员工同时任职多家公司,且这些公司业务、产品重叠而引发纠纷的情况也很多见。此类案件中,由于员工角色身份不清晰,其所实施行为应视为哪个企业的行为,行为后果、收益、责任应归属哪家企业,往往难以辨别,导致增大查明争议事实的难度。
三是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交织着的复杂合同关系导致对行为合法、正当性判断的难度增大。
此类案件不正当竞争纠纷因员工离职引起,员工与作为原告的前单位,以及与作为共同被告的后单位都存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合同,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还涉及被告企业与第三方客户之间的合同。在一些案件中,第三方客户同时也曾是原告客户。这种复杂合同关系的存在不仅带来事实查明程序的复杂,也增加了对被告行为正当性判断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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