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原则上由谁管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5 08:20:48 387 人看过

刑事案件由谁管辖,基层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的基本审级,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一般来说,管辖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属人管辖权。这是指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权利。

2、属地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发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4、普遍性管辖权。根据国际法,国家对于国际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无论他在何处犯罪均有权实行管辖。

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1、平行诉讼

在平行诉讼造成管辖权冲突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强调国家主权的同时,应适当地采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承认外国法院的诉讼效力,并考虑到有利于判决的执行等因素。

具体言之,对于对抗诉讼,人民法院经司法审查后,一般应予受理,且不得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对于重复诉讼,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当事人已在外国法院起诉而正在进行中的案件,再到我国法院起诉的,应按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对于当事人在外国法院起诉后获得胜诉,但判决在该国得不到执行,再就同案向我国法院起诉的,不宜按一事不再理原则处理,而应当允许当事人再行起诉。

2、不方便法院原则

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司法解释也不曾明确。法院认为可以考虑适用该原则;受案的我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协议;案件不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案件不涉及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案件争议发生的主要事实不在我国且不适用我国法律,我国法院若受案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为方便。

3、适当地建立必要管辖权

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消极冲突,我国应适当地建立必要管辖权。虽然我国在立法上没有明确建立必要管辖权,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船舶航空器等刑事案件的管辖

行驶或停泊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和航空器,如停泊在外国港口的船舶或在外国领空飞行的飞机等,其所在地域属于外国领域,在这样的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中,一个国家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在驶出本国领域后,被视为其本国领土的延伸,对船上和飞机上的事务仍负有管理职责,包括对在船舶和飞机内发生的犯罪行为,具有刑事管辖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由外国机构介入,一是不可能使问题得到及时处理,二是处理起来也难以操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各国对这种情况都允许由船舶和航空器的所属国进行处理,这已形成国际惯例,为各国普遍承认和接受。当然,对这种情况也应当明确,这种国际惯例并不意味着绝对排除该船舶、航空器行驶、停泊地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由于该船舶、航空器处于他国领域内,处于他国主权范围之内,如果涉及到他国的特殊利益,他国认为需要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可以行使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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