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未能为租户办理停车位服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16:35:29 230 人看过

请问我物业不允许租客在小区停车,一般有如下情况:第一种是原业主没有车位;第二种是原业主有车位,如只有一个车位,但租客车辆多,如租客有两辆甚至多辆车。这样的情况,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是不会给停车的。但如果原房主有车位,租客并没有不按和规定停车,物业公司就无权干涉租客停车。当然,最好是请房主申请车位,这样个是没有办法的,因为你是租的房子嘛。并不是这个小区里面的业主。物业管理人员要求不让停车,这也是合法的呀。个人可以想要停车的话去小区的物业进行协商缴纳停车费划出固定的停车位置或者说是租赁停车位置,这些都是可以的。并没有使用权,尤其是在停车位置上,所以最后的问题的本质还是要落到物业管理这一块上面来。一定要和物业管理。去进行沟通缴纳,相关的费用这样就可以停车了。因为现在的停车位置都是这样的,比较稀缺和紧张,你在城市里面租房子,你租的是房子,并没有租停车位啊。租了房子,想要获得免费的停车位,这也是不符合现实的。还有一个方法就是和你房东商量一下,因为你租的房子嘛那房东肯定是业主了。找房东上两下。这个也可以某种程度上可以解决的停车的问题的。如果说是二房东的话,那么要继续向。第一房东能反映。

业主和租户谁应承担物业费

1、如果业主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对物业费的承担做了约定,就应遵循合同约定。

如果合同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业主仍要对物业费的交纳负连带责任。因为,物业的实际使用人虽然获得了物业服务,但却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业主仍然是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第一责任人。

业主如果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该约定在性质上属于债务的转移,如果物业公司对该约定予以认可,应视为业主和承租人之间发生了债务承担的法律关系,但这种债务承担并不是免责式。根据免责式债务承担的法理,如果出现拖欠物业费的情形,物业公司应当直接起诉物业的实际使用人,而不能再向业主主张。而物业费约定的债务承担是一种并存式债务承担,业主并不能因为债务承担而免责,仍然要对物业费负连带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业主与物业的实际使用人约定由实际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但业主要负连带交纳责任。

2、如果业主和承租人对物业费没有约定,则物业费应由业主自行承担。

业主是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有义务交纳物业费。如果业主和承租人之间没有关于物业费的约定,则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并没有发生转移,显然仍然应当由业主承担。业主在交纳物业费之后,没有权利要求承租人承担该项费用。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租赁费,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房屋租金即包含了物业费。

如果业主认为应由承租人承担物业费,可以与承租人协商,或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与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遇到上述的情况,千万不要动手。要知道,物业无权阻拦租户或者业主进出小区。不论业主或者租户是否缴纳了物业费。物业费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收取,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考虑报警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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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10日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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