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行使强制力实现民事请求权给付内容之权能,谓之强制执行权。民事强制执行权属于公权力的范畴,因此,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决定了强制执行法的性质。目前理论界有多种不同的说法,大多数学者认为应归入司法权范畴,也有人认为强制执行法具有行政权的特性,笔者综合各位学者的观点,以法理为基础,将强制执行法的性质概括如下:
1.强制执行法是公法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是一种典型的权力型程序[⑤],虽然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当事人的私权,其中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和处分权,例如,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能够主动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协商变更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具体内容,也可以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等。但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无论是对实体争议和程序争议的裁判,还是对各种执行措施的具体实施,均体现了国家强制性,以及公权力的浓重色彩,因此,强制执行法毫无疑问是公法。
2.强制执行法是一般法
按照法的效力范围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和一个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对一般的人和事都普遍有效的法。特别法是指在特定的区域、特定的期间或者对于特定的事件、特定的公民有效的法。强制执行法是在我国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都普遍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因而属于一般法。
3.强制执行法是非讼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里的执行程序,主要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行为使审判阶段确定的私权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效力。大陆法系理论对于民事执行程序的性质一直存在着诉讼程序说和非讼程序说之争,争讼程序说认为,执行程序是实现私权的程序,其目的是维持法律及确保其实效性,其程序构造也是法院就对立双方当事人的参与而设置,一直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部分。民事争讼程序所解决的事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这种争议是需要通过对抗和辩论的程序来解决。而强制执行程序所处理的事项是强制债务人履行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所以强制执行法是非讼程序法。
强制执行法的功能
1.规范功能
强制执行的规范作用首先表现为对强制执行法律关系中的债权债务人以及潜在当事人行为的指引作用,指引他们按照强制执行相关法律的规定来自己决定如何行为或不作为。强制执行的规范作用还表现在通过强制行为的实施而对其他人以后的类似行为能产生教育作用的积极影响。强制作用应该是强制执行的规范作用中非常典型的一个方面,用国家强制力迫使拒不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履行义务,从而预防同类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和法制秩序。
2.保障功能
强制执行的独特意义就在于运用国家公权力,强制拒不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保障当事人权利,有效实现生效法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强制执行是国家公权对公民私权救济方式中的最后一道关卡,如果对于已经过法律程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义务人依然拒不履行时,国家有权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强制执行,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落到实处。同时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也要保障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其次,通过强制执行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纠纷得到最后的彻底解决,同时通过对具体当事人和具体案件的强制执行可以预防其他潜在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从而实现预防和解决社会纠纷的目的,维护社会安定,保障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的运行。
3.威慑功能
提到威慑这个词语,大多数人首先想到的是刑罚的威慑功能,是指一个人因恐惧刑罚制裁而不敢实施犯罪行为。刑罚的威慑功能实际上是恐惧心理作用问题,因而对未来刑罚制裁的恐惧心理构成了威慑的基本机制。在现代意义的法制社会中,法律的地位至高无上,任何不遵守的个人或行为都是对法律尊严的极大蔑视和挑战,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都不能最终实现,则既损害了个体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动摇整个社会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和公信力。通过强制执行迫使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最终确保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就是对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最好维护,也是强制执行法威慑功能的鲜明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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