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后,可计算赔偿数额。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单位投工伤保险,则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发放待遇。如单位未投保,则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起仲裁或诉讼。对仲裁或判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上诉。仲裁或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可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
如果您对鉴定结论的级别有疑问或不满意,您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书面申请。2、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等等。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3、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4、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5、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工伤赔偿计算
工伤赔偿计算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工伤职工发生工伤,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8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索赔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收到索赔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工伤职工平均工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因素确定。
工伤赔偿计算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有义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工伤认定和工伤索赔申请,以便获得合理的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计算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有义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工伤认定和工伤索赔申请,以便获得合理的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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