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开户登记
一、范围对象
企业缴费单位(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机关事业单位(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所需材料
1、企业单位携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携带法人证书、编委批复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登记表》并加盖公章。按企业办法参保登记的单位,当月1至7日办妥职工用工参保登记手续的,还应于当月地税扣款期内到税费银行(实现税库银横向联网的银行)签订扣缴社保协议,当月11日至月底办妥职工用工参保登记手续的,还应于下月的地税扣款期内到税费银行签订扣缴社保协议。(签订协议时提供凭纳税识别号)。
三、受理地点
企业单位根据营业执照注册分管工商部门至对应的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四、受理时限
法定工作日(每月26日至27日不办理)。
五、办结时限
五个工作日。
六、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等。
第二条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注销
一、范围对象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所需材料
1、单位社会保险注销携带材料:企业单位携带工商部门注销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机关事业单位携带单位撤销相关文件、《社会保险登记证》。
2、单位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三、受理地点
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
四、受理时限
法定工作日(每月26日至27日不办理)。
五、办结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当日可予办结。
六、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等。
第三条用工登记备案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
并轨后,实行“三合一”管理,即单位用工退工、劳动合同备案、社会保险申报实行统一登记联动管理,五项保险统一征收。用人单位须在每月申报期内(每月11日9点至次月7日17点)办理用工参保和退工停保业务。凡在每月7日前办妥用工参保手续的职工列入当月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对象,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起始月,按照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确定,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补办用工参保手续的,补缴基数按职工本人实际月缴费基数执行,超过3个月补办用工参保手续的,从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起一律按市区企业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规定进行补缴;办妥退工停保手续的职工,不再列入当月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对象。
一、单位用工参保登记
1、办理时间
每月11日9点至次月7日17点。
2、携带材料
(1)《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登记表》或《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申报花名册》;其中,对在吴中区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应填报《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登记表》,并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同时办理个人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对其余人员,应填报《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申报花名册》(对户籍在市区、尚未进行个人基本信息登记的人员,应先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3)对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在吴中区首次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应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属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还应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4)对在吴中区就业的外国人,还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对其中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协定)国家(目前仅指德国、韩国)国籍的人员,申请免除协议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缴费义务的,应提供协议国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对在吴中区就业的台港澳人员,还应提供《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受理窗口: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区社保中心企业单位用工参保登记窗口
二、单位退工停保登记
1.办理时间
每月11日9点至次月7日17点。
2、携带材料:
(1)《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退工停保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书;
(3)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4)其他有关材料,如:亡故人员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等。
受理窗口: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区社保中心企业单位用工参保登记窗口
三、企业职工补缴
1、补缴范围和对象。我市实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含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以来,按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未达到核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退职人员。
2、补缴基数一律按办理补缴年度适用的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按照4832元执行。
3、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各险种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执行(补缴1985年至1992年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统一按21%的缴费比例执行)。
4、单位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须提供补缴对应年度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及相关原始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完税证明等),并填写《苏州市参保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花名册》。
受理窗口:区社保中心企业单位用工参保登记窗口
第四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年度申报
参保单位必须于每年3月10日前按上一自然年度职工工资收入总额申报年度缴费基数(单位可于每年2月初带U盘到社保中心拷贝参保职工工资申报花名册)。逾期未申报的,从4月份起按3月份结算缴费基数的110%及上、下限规定调整基数后进行结算,并列为年度缴费基数专项审计重点检查单位。
受理窗口: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区社保中心企业单位用工参保登记窗口
第五条参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
参保职工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企业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缴,地税扣缴时间为每月11-22日(节假日提前),每月22日前用人单位须确保扣缴帐户上有足够资金。
第六条用人单位“网上申报”申办
一、范围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二、所需材料
1、用人单位应先至苏州市数字认证中心办理数字证书业务申请,办理时需携带: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注册资料)复印件两份(加盖公章);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两份(加盖公章);
③经办人居民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两份(加盖公章);
④数字证书申请单(加盖公章);
⑤缴纳相关费用。
2、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开通网上申报,办理时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①从数字认证中心购买的电子证书UsbKey;
②数字证书应用开通工作联系单;
③苏州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使用协议书(加盖公章、一式二份)。
三、受理地点
1、苏州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苏州市三香路38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或越溪塔韵路178号驻吴中社保窗口;
2、吴中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四、受理时限
法定工作日均可办理。
五、办结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当场可予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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