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违建”究竟命运如何?这条法律竟透露出众多密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6 09:11:19 438 人看过

关于如何拆除违建的法律法规可谓极为混乱复杂,从中央到地方、从法律到规章规定均有很大出入。

这一客观情况的长期存在就导致了老百姓维权的困难,为行政机关强势拆违提供了优越条件。

正所谓“打蛇打七寸”,把握事物的主要矛盾最重要。

那么,违建认定处置领域的最大“命门”究竟在哪儿呢?在明律师想告诉你的是,你只需要理解并掌握下面这一条法规,就足够了……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直接以法律层级规范最普遍范围内的违建拆除,这是该条的重要意义所在。

那么,这样一个法条,广大被征收人和“违建”建造者该如何理解呢?它究竟透露出违建问题的哪些密码呢?

密码一:《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违法用地”类违建不在该条调整范围内

简单地讲,违法建筑分为两类:违法用地类和违反规划类。

而前述第44条最后强调“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即违建是以行政强拆而非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司法强拆终了的,这就告诉我们要有意识地将此类违建与《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违法用地类违建区别开来对待。

《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从上述法条中不难看出,由自然资源部门针对“违法用地”类违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需要经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强拆途径执行,行政机关无权直接强制拆除。

故此,对于违法用地类违建,《行政强制法》第44条并不适用。

密码二:救济违反规划类违建的关键,在于起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第44条中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说明只要当事人针对有关违建拆除的行政决定提起了复议或者诉讼,就能暂缓行政强拆的步伐。

实践中,这一行政决定就是在拆违领域曝光率极高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被征收人对此需要形成“条件反射”——只要见到这份文件,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准备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进行救济所需的证据材料。

一旦救济期限经过,被征收人的维权将会面临较大的困难,合法的也可能因这样一份文书而变成违法的,在面临征收时的补偿利益受损恐将难以避免。

而在拆违运动强力推动的地区,行政强拆将会在这份文书的救济期限经过后很快到来。

一旦“违建”房屋化为一堆瓦砾,后果将是被征收人所难易承受的。

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违建认定的情形错综复杂,代理案件所需的专业度极高。

被征收人在选择律师时一定要极为慎重。

密码三:“需要强制拆除”应理解为“强制执行决定”作出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拆除违建的程序为“行政决定作出并生效→书面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实施行政强拆”。

据此,第44条规定的“需要强制拆除的”标准应理解为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因为在责令限期拆除阶段,当事人是完全可以自行拆除房屋的,那么就不涉及需要强制拆除的情形。

也就是说,强制执行决定是拆违的必备法律文书。

实践中,许多地方拆除违建时这一文书根本不会出现,甚至连催告都没有,而是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作出后的三五天内直接动手拆除房屋,这无疑是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3部法律在拆违领域的适用、理解仍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究解析的复杂课题,实践中各地区的法院在判决中的适用选择也是千差万别,并不统一。

广大被征收人要注重自己房屋在实体上的合法性,尽早积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重要的合法证照,以避免在面临征收拆迁时落入“以拆违促拆迁”窠臼,蒙受不必要的折腾和巨大利益损失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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