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22:23:42 399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2、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3、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4、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5、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经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营业执照副本由工商部门出具。

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

2、注册账号,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网上通过核准后将纸质材料面交或快递至行政许可办理中心。

4、许可中心受理后,省农业厅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4、省农业厅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广东省农业厅2号楼首层行政许可办理中心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农业厅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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