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犯罪的立法概况及其完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20:40:59 169 人看过

我国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由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所以一直没有破产制度。到鸦片战争后,市场经济开始逐渐发展,破产制度才渐渐被国人所接纳。但清政府奉行的是破产有罪原则。清刑律规定,官府可对破产人进行关押并没收其财产。

到1915年,北洋政府抄袭德、日本破产法制订的破产法,才真正体现近代意义上的破产犯罪,但这一部法律因严重脱离中国实际而末付诸实施。1935年,国民党政府也颁布实施了破产法,该法设立专门章节规定了破产犯罪罚则,该法现仍在台湾地区实施。新中国成立后,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所以根本没有破产制度,更不用说破产犯罪立法。直到1986年我国才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但由于这部法律制定时,正值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人们头脑中的计划经济概念还十分牢固,没有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优胜劣汰规律的调剂效力,也没有意识到破产犯罪立法在破产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所以,只在该法第41条、42条规定: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人员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有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等六种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应以何罪论处,如何处罚,破产法却没有明确规定,并且除了私分财产行为可依刑法以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论处外,其他破产犯罪行为应援引刑法的哪些条款却不清楚。特别是现行刑法实施后,由于取消类推制度,许多严重破产行为根本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根据《公司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只有第162条妨害公司、企业清算罪、第

168条的徇私舞弊造成企业破产及严重亏损罪。

由于立法上的重大缺陷,我国现行法律对破产犯罪的打击是相当有限的。与其形成巨大反差的是: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企业破产的现象日渐增多,破产犯罪也呈亦演亦热之势:有的破产企业低价出售财产,将财产分给职工个人,向个别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以及放弃自己的债权;有的破产企业故意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无偿转让财产给第三人;有的债务人采取假合资、组建新法人等形式使原法人只剩下空架子再申请破产;有的破产企业不依法制作商业帐簿,或隐匿、毁弃商业帐簿,致使无法查清其财产真实情况和经济状况;有的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不按清算组的要求提供有关情况或作虚假陈述。由于这些行为发生在破产的特定环境之下,其危害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社会经济运行秩序,必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绊脚石。所以完善破产犯罪立法已刻不容缓。

完善破产犯罪立法的几点建议

①关于立法体制:

关于破产犯罪的立法体制,我国学术界大致有以下几种主张:一种主张在刑法典中设立专门章节规定破产犯罪制度,将其法典化;一种主张在起草中的破产法以专门章节,规定破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一种主张根据我国立法惯例,新设罪名与量刑标准,单独制定关于惩治破产犯罪的规定,与破产法一起审议通过;一种认为将破产犯罪暂时规定在破产法中,待条件成熟时,再及时将破产法中关于破产犯罪的规定移置于刑法典中。笔者认为上述四种观点均有欠妥之处:第一种主张的不妥之处在于,我国刑法典刚刚修订通过,为了保持国家基本法律的稳定性,近期内根本不宜再对刑法典进行象增设章节这样大幅度的修订。第二种主张的不妥之处在于,把破产犯罪规定在破产法中,不容易引起民众及司法人员的重视,缺少威慑力。第三种主张虽然符合当前的立法现状,但是单行法规,不是长久之计,也不符合立法趋势;第四种主张虽然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把破产犯罪的罪则从破产法移植到刑法典后,必将会破坏破产法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因此笔者在当前刑法典刚修订不久,破产法正在草拟中的情况下,应当先单独制定关于惩治破产犯罪的规定,同破产法一起审议通过,待条件成熟后,再及时将关于破产犯罪的规定移置于刑法典中,因为这既符合我国的立法惯例,又保持了刑法典与破产法的稳定和完整。

②关于罪名体系

对我国破产领域出现的各种危害行为予以相应考虑,参酌各国立法,笔者认为我国破产犯罪立法中应有以下几个立法罪名:诈欺破产罪、过怠破产罪、破产贿赂罪(包括破产受贿罪与破产行贿罪)、破产渎职罪、违反破产义务罪(包括违反监管居住罪、违反说明义务罪、违反提交义务罪),第三人欺诈破产罪,过迟申请破产罪。过迟申请破产罪指的是,破产人明知已出现破产原因,继续经营会使财产减少,损害全权人利益,而末向债权提出庭外和解且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破产申请的行为。虽然国外尚无破产渎职罪的立法范例,但由于现实经济生活中,破产人及其代理人、破产清算人、破产财产管理人、破产财产评估人由于过失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破坏破产程序正常进行的现象屡见不鲜,所以我国刑法应规定破产渎职罪。我国现行刑法中只规定徇私舞弊造成破产罪是远远不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借鉴国外的有关立法经验,进一步修改补充相关罪名。

③关于破产主体

我国现行破产法第4

1、42条所规定的破产犯罪主体,仅限于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及其他责任人。而《公司法》和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主体也只限于公司、企业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但实际上,债权人、第三人均可能实施破产犯罪。所以犯罪主体范围一定要增加。具体可分几类:一是破产人;二是具有职务便利的破产管理人、监察委员等;三是妨碍破产程序公正进行的债权人、第三人。

④关于刑罚设置

对破产犯罪的刑罚设置,除了应重视刑罚对破产犯罪的打击和惩罚功能外,还应刑罚对破产犯罪的预防功能,因此,笔者认为在刑罚设置的思路上,应从实际效果出发,建立我国破产犯罪的立法模式:1、禁止适用死刑,恰当适用人身刑;

2、限制使用罚金刑;

3、增设并严格适用资格刑。因为,破产犯罪作为暴力犯罪,其社会恶性与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具有较大区别,并且从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看,对经济犯罪一般不适用死刑,所以我国对破产犯罪不宜适用死刑,只能适用无期徒刑以下刑罚;其次,由于破产犯罪本身的特殊性,所以除破产贿赂罪应处以罚金刑和自由刑为主的刑罚结构外,其他皆不宜适用罚金刑。因为,对破产犯罪主体适用罚金刑,实际上把全部责任转移到债权人身上,更不利于破产清偿程序的顺利进行;再次,在商品经济社会,采取资格刑、剥夺破产犯罪主体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担任特定职务的权利;其严厉程序有时大于任何刑种。

票据法上,除票据权利之外,还规定有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真正权利人对恶意取得票据者的票据返还请求权等,这些权利,虽与票据有关且由票据法规定,但都不以持有票据为必要条件,不是票据权利。因此,不能把票据法上规定的各种权利都认作票据权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06: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经济犯罪相关文章
  • 我国犯罪过失概念的理论如何完善
    新过失论一方面对犯罪过失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进行了新的定位,把向来是责任要素的犯罪过失当作主观的违法要素进而当作构成要件要素来理解;另一方面对犯罪过失概念的核心要素-注意义务进行了新的解释,将其理解为结果避免义务,从而建立了以结果避免义务为中心的新的犯罪过失概念,为司法实践处理新型过失犯罪案件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支持。在处理过失犯罪问题上,日本可以说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典型范例。从犯罪过失概念在日本刑法理论中的发展脉络看,以下几个特点是值得我们关注的:其一,刑法理论对司法实践的巨大影响。其二,大陆法系本来就属论理型刑法,立法的空白更是赋予了学者们极大的发挥空间,因此导致了学说众多,观点林立的“百家争鸣”局面。其三,从对犯罪过失概念的具体界定看,目前避免结果说是德日的通说,但主张预见结果说的学者也不在少数,还有的学者如**正治等则主张预见结果与避免结果并重。但我们认为,笼统谈论犯罪过
    2023-06-03
    156人看过
  • 破产欺诈罪的概念及其刑事立法
    破产欺诈罪是破产犯罪中最主要也是最常见的犯罪之一。它是指破产人或其他破产程序参与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或在破产程序中,以图谋自己或他人利益或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欺诈行为。惩治破产欺诈犯罪行为,在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法律中均有规定,并作为打击破产犯罪的重点。对破产欺诈行为,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破产法与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破产法所规定的内容大体相同,只是英美法系破产法习惯详尽地列举破产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例如,我国香港地区破产条例所列举的破产欺诈行为竟有20项之多。外国或地区破产法所列举的破产欺诈行为的共同特点是,均采用狡诈、欺骗的手段,或将破产财产隐瞒、藏匿;或假赠亲友,私下转移,最终转归自己:或放弃债权,无偿转让,以求其他利益等等。其最终目的均在于使破产财产减少,以损害债权人利益。
    2023-05-31
    441人看过
  • 完善我国贿赂罪的立法构建
    任何一种贿赂行为,不管其交易的对象是财物还是非物质性利益,也不管行为人在客观方面是被动收受还是主动索取,都必然危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损害国家机关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威性,这才是贿赂罪的危害实质所在。非物质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犯罪行为其实质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应将其归于贿赂罪的客观对象范畴。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贿赂的范围应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综合考虑。从理论上来说,贿赂的范围应当与贿赂罪的性质保持一致。传统观念中贿赂的确指金钱和财物的,但它同我国的其他文字一样,是可以在历史的发展中被赋予新的含义。正如我国刑法界有人指出,不能把一般文字意义中的贿赂的含义固定化,绝对化。因此,应认为一切能满足受贿人各种生活需要和精神欲望的财物、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都应认为是贿赂,把财物以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排除在贿赂的范围外,确实与贿赂罪的性质矛盾,也不符合贿赂罪的实际。因此应
    2023-06-11
    479人看过
  • 我国反倾销申诉程序及其完善
    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和企业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逐步履行降低进口关税、减少行政限制手段的承诺的情况下,反倾销措施已经成为国际通行的维护公平竞争的手段,其也理所应当的应成为中国政府和产业界优先考虑和选择的措施,以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合法权益。现在主要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简要介绍我国企业如何提起反倾销申诉。一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我国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主要有:商务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当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农业部也是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之一。(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以及追溯征税、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二)商务部根据《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商务部的主要职责为:1、受理反倾
    2023-06-12
    415人看过
  • 破产财产保护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破产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是商品经济出现之后信用关系建立和发展的产物。而作为一个法律范畴,则是指对这种信用干系的特殊调节制度,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信用关系产生危机时,为贯彻债权人平等原则,以满足债权人公正分配的要求。在满足债权人要求的同时,我们发现,破产的提起,一般发生在企业“无力偿债”(insolvent),为防止企业债务不断扩大的情况之下。这样,在具体审理破产案件的时候,法院往往面临两大难题:1、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率低下;2、债务人个别任意清偿行为的效力问题。从实质上来看,这两个问题均涉及到在破产过程中对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急待解决的问题。以下,笔者将对两个问题分别进行论述。一、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率低下的产生原因及对策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就是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率低下。企业破产以后,破产财产变现后,出去破产费用剩余财产难以偿还破产债权,是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维
    2023-04-21
    452人看过
  •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缺失及完善
    【论文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正式建立。该法自实施以来,在限制国家权力滥用,保障人权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和变迁,这部十多年前制订的法律,已经越来越落后于国家目前的社会状况,并日益暴露出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突出表现在:赔偿范围窄,赔偿金额低,赔偿程序欠合理等,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与完善可谓势在必行。鉴于此,笔者从国家赔偿法实施困难的原因分析入手,试对国家赔偿法做一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建议。【关键词】:国家赔偿法缺失完善前言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并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是国家对人民塑造责任政府的庄严承诺。国家赔偿法是一部人权保障法,在立法理念上更加彰显了社会公
    2023-06-06
    499人看过
  • 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现状及其完善
    刑复核权的下放产生的弊端1、造成复核程序在立法上的冲突。从死刑复核权下放的轨迹可见,我国《刑诉》、《刑法》两部法律规定的死刑复核权统一由最高院行使,而《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最高院的数个通知规定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两者之间在核准权归属问题上并不统一。虽然《刑法》、《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属于国家基本法,但后者作为下位法是不能修改前者的重要规定的,但这种立法技术的错误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初存在至今。另外,“死刑复核”作为一项审判程序,不应当由刑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只能适用于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造成二审程序与复核程序重合。我国案件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普通刑事案件实行二审终审,二审程序是大部分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普通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则是在二审终审的基础上,每一个死刑案件还要经过的必须程序。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死刑案件的一审在中级以上的法院进行,这些
    2023-06-01
    429人看过
  • 我国宪法修改程序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宪法需要一套科学、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但是目前在我国宪法修改程序却存在着一些不足,现在我就以个人的观点对宪法修改程序的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提出几点看法:(一)完善宪法修改的提出主体我国《宪法》第64条关于宪法修改的提出程序是这样规定的:修宪案由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出。根据宪法的规定,除了上述主体之外,其他任何机关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提出主体,这是法定的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的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不仅符合宪法的规定,而且也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更好的推动了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二)审议、表决方式的完善首先我国宪法没有对审议做出具体规定,一般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宪法修正案的。本人认为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宪法修正案是合理的,但是应当在宪法条文中加以明确规定。其次我国宪法修正案的表决方式一向采取的是宪法
    2023-04-24
    474人看过
  • 确立市场经济的标志——我国破产法的实施与完善
    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要实行破产制度。1988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正式试行。我国破产法制定实施之后,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也暴露出实施中存在的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完善立法《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民事诉讼法中的破产还债程序则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问题上,国务院的两个通知又规定了差别适用。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破产,可适用通知中规定的有关特殊政策,非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破产,则不能适用这些政策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国务院的两个通知,在内容上也存在一些与现行法律、法规及法律原理相违背之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主要是从如何方便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考虑制定的,而对如何在企
    2023-06-06
    189人看过
  • 我国完善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1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对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件、虚开发票案件、持有伪造发票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补充规定明确,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补充规定加大了对发票犯罪的惩处力度。按照补充规定,涉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等情形,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等情形,应予立案追诉。据了解,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虚开发票罪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均为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案件,需要补充制定立
    2023-04-25
    434人看过
  • 我国直销立法亟待完善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车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的阶段,市场化程度、法制环境、监管力量、消费者理解力和承受力等均有显著提高。这既为直销业发展提供了新的起点和平台,也是立法者和监管者完善直销法律体系、改进直销监管方式的重要契机。2005年,我国《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明确了规范发展直销和严厉打击传销的两条战线。但专业人士认为:应当在时机成熟时调整对直销业的立法和监管思路,宜疏不宜堵,引导直销行业发展和严厉打击传销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完善直销立法中关于引导和支持行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提高监管机关以监管促行业发展的能力。适当放宽对直销行业行政限制从目前直销市场看,仅25家机构获得了直销企业牌照,千余家企业尽管采用直销模式运作,却由于拿不到直销牌照不愿公开与直销挂钩,形成所谓准直销企业群体。直销业销售产品以保健品、化妆品为主,种类单一、发展空间有
    2023-06-07
    374人看过
  • 我国刑事证据分类模式的缺陷及其完善
    一、刑事证据分类的意义及原则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的高效、有序运行,必然要求对证据形式的分类进行探索。但是,对证据形式进行分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英国学者莫-菲指出:“采用各种类型的不论是法律还是非法律的词汇来组成等同划一的术语,以此来鉴别和分辨不同种类的证据是不可能的事情。……对证据的探索,是一种最贴近实际的命题,不能随心所欲地创设一种系统的或一成不变的定式,而是适应现实生活的不同情况和需要。证据制度贯穿于每个诉讼阶段的所有实际法律过程,它不单纯地受制于学理上的归纳分类。”[1]对于证据形式的这种与时俱进的品格,有美国学者说:“如果我们随时注意世界上业已发生的变化,那么我们从证据中得来的各种论点必须随之变化。……当然还涉及我们取得的证据数量和种类的变化。”[2]证据形式受到如此关注,是由其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所决定的,这种重要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证据形式的演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对证
    2023-06-01
    186人看过
  • 论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
    [摘要]刑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防线,它能够通过剥夺或限制知识产权犯罪人权利来惩罚犯罪人。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个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法律系统。本文拟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出发,结合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对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提出几点建议。[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法完善知识产权(IntellectalProperty)是20世纪后半期以来在国际上广为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起初称为无形产权(Intangibleproperty),主要包括著作权(copyRight)和工业产权(IndstrialProperty)两大类。根据《成立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第2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对演出、录音和广播享有的权利;对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享有的权利;对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对外观设计享有的权利;对商标、服务标
    2023-04-22
    70人看过
  • 完善我国的反洗钱刑事立法
    将洗钱行为犯罪化是反洗钱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虽然增加了洗钱罪的条款,但由于我国对洗钱活动还缺乏了解、研究,也缺乏实践的经验,所以立法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1.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现行刑法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这一限制,不仅不利于对其他犯罪活动的打击,也不利于对洗钱犯罪的打击。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时期,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各种经济犯罪问题比较突出。近几年出现了大量的逃税、诈骗、贪污、受贿和资本外逃等经济犯罪。这些犯罪的隐秘性较高,不易被发现,而反洗钱中采用的追踪黑钱的尾巴的手段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打击经济犯罪的方式。此外,现实生活中出现大量的犯罪所得被清洗的现象,这些犯罪所得能否清洗成功,已越来越成为这些犯罪最终利益实现的决定因素。将这些犯罪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有利于防止和打击这些犯罪。现行刑法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定为
    2023-06-11
    233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更多>

    #经济犯罪
    相关咨询
    • 我国现代婚姻要件及其完善
      澳门在线咨询 2023-11-24
      结婚的实质要件表明确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 1、实质要件: (1)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形式要件: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 数罪并罚的适用以及立法完善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3-02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对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
    • 如何完善我国的累犯制度?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9-21
      1、弥补立法缺憾,明确相关概念: 1、“刑罚执行完毕”应明确为“主刑执行完毕”。 2、明确法域条件,承认域外刑罚。 3.修改《刑法》第81条第2款之规定,使累犯可以假释,促进累犯的积极改造。 4.累犯的确立与数罪并罚制度。 2、累犯构成要件中立法增补人格因素。 3、确立单位累犯制度。
    • 竞争法的概念及其立法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5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了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993年9月2日,第八届XX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 破产财产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有哪些
      香港在线咨询 2023-10-17
      破产财产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处分的、用于破产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它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破产财产是破产企业享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及财产权利。首先,破产财产是一种广义的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还包括财产权利。而人身权因与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故不属破产财产,如名称权、名誉权等。其次,破产财产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