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鉴定冤假错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9:23:35 337 人看过

1.卷宗是否粗糙或反常整齐。纵观已发现和披露的案件,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与责任心不强以及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等有很大关系。冤假错案的案卷也相应地表现为粗制滥造,或因急切破案、结案过度追求供证一致,而形成形式上的整洁美观。2.物证等客观性证据是否奇缺。侦查阶段基本上没有搜集和固定物证,而是过于倚重人证来证明犯罪。3.强制措施是否反常。冤假错案往往程序卷宗繁杂,捕后多次延长,或多次取保、监视居住,当事人一般都曾被超期羁押。4.是否仓促移送或在到期日紧急移送。冤假错案一般会因受到某种压力而仓促移送,或推诿扯皮至案件到期截止日突然移送,有的甚至在最后一日的临下班前移送。5.辩护权是否受到不当制约。辩护律师提出的一些合理辩护意见是否被置之不理,甚至故意刁难。从各地曝光的冤假错案来看,其形成无不与漠视辩护权相关。

实践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疑似冤假错案的受案处置方略;一是建立重点案件移送前报备制度。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犯罪嫌疑人控告刑讯逼供的案件等,可以与公安机关协商在移送前进行报备。二是积极与辩护律师沟通,及时发现冤假错案线索信息。三是受案人应重点审查诉讼过程,以便发现冤假错案苗头,及时发出预警。四是受案人员要坚决守住关口,对于识别出的疑似冤假错案,敢于发表意见,该不予受理的坚决不予受理,切实发挥对于冤假错案的堵截防范作用。

国家赔偿法之前的冤假错案是否可以请求赔偿

《国家赔偿法》本身没有溯及力的条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29日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的规定,《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和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司法界一般都以此批复为依据,对冤错案的国家赔偿请求进行界定,发生在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施行以前的冤错案,《国家赔偿法》没有赔偿效力,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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