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哪部分最重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7:03:43 61 人看过

一、保险合同哪部分最重要?

1、保险单

保险单一般位于保险合同的前几页,记录着所买保险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人信息和产品信息两个方面,通过保单个人信息我们可以清晰的知道这份保单的保单号、合同成立日期、生效日期、投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是谁,根据保单上的保单号我们可以给保险公司致电,查询合同的全部信息,因此我们在拿到保单之后首先要核实各种基本信息是否准确无误。

除了关注保单个人信息以外,产品信息也不能忽视,产品信息一般包含保险名称、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额及年交保费等信息等,通过这些信息我们可以了解到自己买的是什么类型的险种,保额是多少,保多久,每年所交费用是多少。

受益人:受益人若不填写,一般为法定受益人,在继承保险金时法定继承人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一般建议长期险种最好指定受益人,若在投保时没有指定,可在保单承保之后操作保全变更即可。

2、保险条款

以重疾险条款为例,条款目录多达十几种,在这繁多的条款中,我们要有选择的重点去看,可以重点关注下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现金价值、各类时间(犹豫期、等待期、宽限期、中止期)

3、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其实很简单,简单来说,就是你所购买的是什么类型的产品,是重疾还是意外,我们购买的这款产品提供给我们什么保障,出险后哪些情况可以赔,怎么赔,赔多少,我们买的这款产品时意外险,赔付的情况是因公共交通、自驾车及其他意外情况导致的身故和全残,赔付的金额根据意外的情况不同,给付的也不同,例如因公共交通导致的意外,将按照合同保额的10倍给予赔偿金。

4、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其实就是保险不保什么,违法犯罪等都是不保的,除此之外还要留意免赔额和特别约定。很多保险对于犯罪情况、酒驾、猝死以及高危运动是不予赔偿的。因此我们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擦亮眼睛看清,什么情况是无法理赔的,以防后期理赔出险纠纷,觉得保险都是骗人的,买的保险什么都不保。

5、现金价值

一般长期险都含有现金价值表,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我们购买的保险在每一年的保单的当年价值,可以了解到我们在当年退保时,保险公司能够退给我们多少钱,但一般情况下不建议购买长期险后选择退保,因为会有损失,所以在够买长期险时,一定要慎重,谨慎决定。

6、保险的各类时间

等待期

一般为90-180天,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后,从合同生效日算起的一段时间内,被保险人患病所发生的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大部分医疗保险单都有观察期的规定。

犹豫期

是指在投保人签收保险单后一定时间内(一般为10天,银保渠道为15天),对所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可无条件退保并且拿到相应的退还保费。

宽限期

是指在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如果投保人在各期没有及时缴费,保险公司将给予投保人60天的宽限期限,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就继续有效。

中止期:简单来说中止期就是如果忘记缴纳保费已经超过了60天,保单就进入了中止期,中止期为2年,保单在此期间就失效了,如果被保人出险,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也无法进行理赔。除非在两年内我们申请保单复效,合同效力才会继续。

二、保险理赔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不要随意包揽事故责任

有的车主认为有保险公司赔付,因此将所有的责任全部承担。实际上,保险公司根据车主承担的责任轻重制定了不同的赔付比例。

2、切忌先修理后报销

一些车主在出险后为了节省时间和麻烦先找修理厂,修完车后再找保险公司报销费用。实际上,车主如果不向保险公司报案就开始修理车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修理费用高出定损的费用,差额部分将由车主自己承担。

3、委托修理厂理赔需慎重

一些车主为了方便,发生事故后不与保险公司直接联系,而是将理赔委托给较为熟悉的修理厂。此行为风险很大,有的修理厂会让车主走一些歪门邪道以达到赔付目的,而这些歪门邪道如果被保险公司查实,车主不但需要自己承担责任,还会在保险公司留下不良记录。

4、不计免赔范围有限制

即使投保了不计免赔险,车主不一定就能获得全额理赔。保险公司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会对一些特定的事故定出单独的免赔率,这些免赔率不属于不计免赔范围。如多次出险、超范围行驶和理赔证件不全等,保险公司一般会加扣免赔率。不计免赔险是附加险,主要针对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主险,对于自燃险、玻璃单独破损险等附加险。

三、保险合同中止的条件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基于某种原因而发生效力中止。长期人身保险具有投资和储蓄功能,投保人可以分期交付保险费。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以后,如未能按期交付后续保费,且逾期达到一定期间,即可导致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我国保险法第58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由此规定可见,保险合同的中止应满足以下条件:

(1)投保人逾期未交保险费的期间已超过60日,即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日后经过60日仍未缴纳保险费,或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宽限期届满后经过60日仍未缴纳保险费;

(2)投保人逾期未交付保险费,即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能在合同约定的缴纳保险费的日期或缴费宽限期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3)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其他补救办法。例如解除合同、减少保险金额、保险费自动垫交等。保险合同的中止,仅暂时中止保险合同的效力,虽然仍可通过一定方式使保险合同复效,但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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