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范围的具体解释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16:24:54 381 人看过

破产财产范围有这些: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

3、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4、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在破产程序结束时尚未到期的、应由破产企业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等。

破产财产的变价

关键词:破产财产的变价、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的方式

注会

破产财产的变价

破产财产的分配以货币分配为基本方式,所以,在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因为在实践中,虽然拍卖方式有助于保证公平,但有时不一定能够使破产财产以最高价格售出,而且其成本较高,耗时较长,所以,只要是债权人会议作出相应决议,就可以不采取拍卖方式处分财产。破产财产的变价出售必须以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决不允许以低价向购买者处分破产财产的方式换取其对职工的安置,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方式解决政府的财政与工作困难。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职称

破产财产的变价

(一)由管理人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在破产财产变价过程中,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制定是一个关键的环节。管理人是人民法院指定的接管破产企业,管理、处分、分配破产财产的组织,由管理人制定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正是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因此《企业破产法》规定由管理人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但是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关系破产案件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管理人拟订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应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

《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1)管理人是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主体。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既不是由人民法院执行,也不是由债权人会议执行,而是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不仅依法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而且依法负责执行该方案。

(2)管理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必须按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进行。如果管理人不按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变价出售破产财产,造成债权人、第三人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管理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必须适时。所谓适时是指管理人应根据破产财产的性质、市场的调查及使其价值得到最大实现为目标,确定出售破产财产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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