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9 17:03:37 190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需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方可申请: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3)未受法律禁止的境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4)权属合法,无争议,持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5)涉及土地用途、规划设计条件等变更,须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6)已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或已预售的,须取得全体权利人或预购人书面同意;7)申请资料齐全。

二、办理材料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用地单位主管部门加盖意见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申请材料”的要求。

3)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可取得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2、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受理其申请;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3)审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传真一次性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不能补正材料的向申请人传真发出退件通知书。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审查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4、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查询方式与申请方式一致。

5、获取办理结果

经实施机关审查,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经实施机关审查通过并予以许可的,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来县惠城镇葵南一街10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来县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2007年)

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

第六条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

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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