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工作报告》)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以下简称《工作底稿指引》)
新申报项目,保荐机构应同时报送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相应编制工作底稿;对在审项目,保荐机构应重新梳理一遍,根据新规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公正报告并相应补充编制工作底稿。
针对以往发行保荐书往往流于形式,《工作报告》要求,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保荐书中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保荐机构的推荐结论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全面记载尽职推荐发行人的主要工作过程,详细说明尽职推荐过程中发现的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充分揭示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工作报告》同时要求,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问题或者风险,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均应予以充分关注和揭示,并详尽、完整地陈述分析,就主要问题的解决情况予以说明,同时必须具备相应的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支持。
而《工作底稿指引》则要求,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应当成为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市保荐书、发表专项保荐意见以及验证招股说明书的基础。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分析人士指出,针对保荐机构中普遍存在的内控水平较低、保荐代表人沦为签字机器、申报文件粗制滥造等问题,这两个文件的制定和出台将通过完善基础制度建设改进上述不足,促使中介机构发挥更加专业和负责任的把关作用。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披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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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形下可申请聘请保荐机构担任保荐人甘肃在线咨询 2023-03-18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以下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应该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1、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 2、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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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形下公开发行证券应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1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以下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应该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1、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 2、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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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的处罚河南在线咨询 2022-06-13(1)通报批评; (2)公开批评; (3)警告; (4)没收非法所得; (5)罚款; (6)暂停其保荐人资格; (7)取消其保荐人资格。保荐人在被暂停保荐人资格期间,不得再开展新的保荐业务,但仍可以从事股票承销业务。保荐人取消保荐人资格的,必须停止所有创业企业的保荐业务,但仍可以从事股票承销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