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1-16生效日期:2002-01-16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局发布文号:鲁财税[2002]3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规定,现将《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第二批)》下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对列入《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第二批)》的收费项目,自2002年1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二、对省级批准的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或虽纳入预算管理或财专户管理,但未列入《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对列入《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的收费项目,若是通过价外加价形成的,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文件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鲁财税字?1998?14号文件规定,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
四、本通知下达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征免营业税的审核、认定,采取随时申报、个案批复的办法。具体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立项申报的有关业务部门须在接到批准收费文件的30日内持收费项目批准文件、收费许可证复印件、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和“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按下列程序申报不征税事宜:(一)全省范围内的收费项目,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提出不征收营业税的书面申请,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审查认定。(二)市级以下(含市级)范围内的收费项目,由市级以下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提出不征收营业税的书面申请,由同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层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审查认定。经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审查未列入不征税名单的收费项目,应按规定办理纳税手续,并自收费之日起补缴税款。
附件:1、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第二批)(略)2、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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