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征用佛山市石湾区集体土地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34:37 210 人看过

城区、石湾区及所属各镇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快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步伐,将我市建设成为广东省第三大城市,市政府决定加快石湾区西部开发的步伐,对石湾区的集体土地实行征用,由市进行统一征用、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配套和统一划拨或出让。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范围

征地范围是石湾区张槎镇南北大涌以西,沿规划中的季华路两侧的土地,包括海口村、莲塘村、大富村、村头村和村尾村等五个村的约7000亩土地。还包括石湾区澜石镇石头村、鄱阳村、奇槎村的土地约800亩。

二、征地方法及组织实施

市政府成立统一的领导机构组织实施这次征地,由市、区、镇及有关部门领导参加领导机构,市国土资源局具体办理征地的有关审批手续。被征地单位及有关部门应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征地工作。具体方法是:先由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征地预公告,进行补偿项目登记,协商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编制报批方案上报审批,发布征地公告,发出用地批文,落实各项补偿支付补偿费,最后被征地村、组交出土地。

市政府成立统一征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这次统一征地的事务性工作,包括组织主持征地补偿方案制定和协商、核实面积、组织资料上报等。征地补偿协议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征地村、组签订,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和地上物补偿款由市工业区综合开发总公司支付。

三、征地补偿

这次统征土地统一按佛府[2001]023号文的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征用耕地、园地、林地、鱼塘每亩补偿7.5万元,其中含每亩2.4万元的安置补助费。征用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宅基地每亩补偿7.5万元。其中,属依法批准取得的建设用地,扣除道路面积后,划回相等面积,与留用地一并选址安排解决;属宅基地的,若已参照建筑面积的准市场价实行房地货币补偿的,则土地不再补偿;若房地分开补偿的,土地按上述标准补偿,地上物按建筑物造价扣除折旧补偿。征用基堤、河涌、荒地每亩补4万元。

(二)征用高压走廊按规定控制范围的土地,每亩统一按上述标准70%补偿。

(三)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土地,暂不列入征用范围,以租用的形式解决,租金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测定后确定。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水田每亩补1500元,旱地每亩补1000元,菜地、鱼塘(含干塘费)每亩补2500元。青苗补偿原则上按现状进行补偿,即现状有什么补什么,没有种养的不补偿。其他树木、竹等农作物按核实的标准补偿。

(五)地上物补偿原则:一是合法建筑给予补偿,二是建筑物按建筑造价扣除折旧进行补偿。各类结构补偿标准如下:①框架结构每平方米450—500元;②砖混结构每平方米360—380元;③砖瓦结构每平方米220—260元;④简易结构房屋每平方米120—150元;⑤猪舍每平方米80元;⑥粪池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50元。

(六)违章建筑一律不给予补偿,责令无条件自行拆除。

被征农用地原负担的农业税自征地批文发出后的第二年,财政部门应给予核减。

征地预公告发出之日起,被征地村、组应中止土地承包和租赁协议。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建,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并且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留用地安排

为解决征地后村民的生活问题,除了给予征地补偿外,还划给被征地单位留用地。留用地安排的总原则是,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避免零星分散,采取相对集中的办法,按征地总面积的12%安排留用地,其中属于征用高压走廊的土地,按6%安排留用地。征地总面积是扣除依法取得的用地面积之后的征地面积。留用地按包含道路中线的总用地计算,但不包括25米(含25米)以上路宽的道路面积。留用地以生地留给,被征地村、组负责前期开发、平整土地,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留用地手续,市工业区综合开发总公司负责缴交留用地税费。

五、征地补偿费支付

从征地补偿协议书签订之日起,按征地补偿费总额的30%预付,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征地批准文件后1个月内,支付余下征地各项补偿费。被征地村、组收齐各项补偿费后,属菜地的一个月内交出土地,鱼塘及其它土地三个月内交出土地。

六、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这次征地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区、镇两级政府要切实配合市政府这次征地工作,要积极引导群众、疏导群众,营造一个理解、支持的氛围。被征地的村、组以及村民必须服从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定,以大局为重,支持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对已按上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而拒不服从国家建设征地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对在征地过程中煽动群众起哄、闹事、妨碍政府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执行本通知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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