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粤公通字[2007]97号
印发《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统一公、检、法机关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司法思想和尺度,规范办案,形成打击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立法、司法解释的精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
附件:
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了准确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一般掌握为:
(一)组织成员人数较多,骨干成员一般应在3人以上。
(二)组织关系相对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组织者、领导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三)有被组织和成员认可的帮规、戒律、家法等行为规则或约定俗成的规矩,但不要求必须具有明确的组织名称、纲领、章程、文字规约等作为必要条件。
第二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一般掌握为:
(一)“经济利益”包括: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的利益。
(二)“其他手段”是指除违法犯罪活动以外的手段,包括正常的经营活动、犯罪组织及其成员以非法收益进行投资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取的经济利益,只要将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该组织的活动,均可视为“其他手段”。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一般理解为:组织的经济实力能够支持该组织基本活动或组织成员的部分生活开支,并不要求其经济实力需达到某一固定的数额标准,也不论经济实力是较为雄厚还是较为薄弱,只要将其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就可以认定该特征。
(四)获取的经济利益一般由犯罪组织者、领导者或骨干成员管理、分配。
第三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一般掌握为:
(一)多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二)“其他手段”包括:
1、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威胁为后盾,足以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的手段。
2、滋扰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三)“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一般掌握为:
1、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授意、指使实施的。
2、组织成员为组织的利益有预谋地实施或按照该组织一贯行为实施的。
第四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确立强势地位而多次或大规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或打用谋杀、报复伤害等手段打击竞争对手,或以杀害、伤害无辜、聚众闹事为组织造势的。
(二)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或利用组织的强势地位多次代人强立债权、强索债务、非法拘禁,或受人雇佣实施杀人、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长期在一定区域或者一定行业内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欺行霸市、强迫交易、操纵市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并逐渐形成垄断地位或重大影响的。
(四)非法行使行业、市场经济秩序的管理权,强行收费,或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对其他市场主体强行参股、占股、巧立名目强行摊派的。
(五)煽动、组织或强制其他市场主体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抗拒国家对行为、市场进行管理的。
(六)以提供保护为由,非法行使公共治安管理权,在一定范围内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或者利用组织的强势地位强收保护费、强行罚款、强行干预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的。
(七)组织的暴力、威胁、滋扰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在其势力范围内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形成重大社会影响,使群众安全感下降,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受阻的。
(八)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经济秩序的。
全国人大“立法解释”第四项中的“行业”,既包括合法的行业,也包括色情、赌博、高利贷、毒品交易等非法行业。
第五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的认识,在总体上宜掌握为:
(一)四项特征同时具备的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具备非法控制特征的,即使其他特征表现程度较弱的,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三)全国人大“立法解释”第(四)项所规定的“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与“通过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包庇或者纵容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为选择性要件,具有其中这一且符合前三项特征的,均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第六条“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中的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
第七条“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之“全部罪行”,一般包括下列情形:
(一)组织、指挥、授意和具体实施、参与的行为。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为组织的利益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组织成员为个人目的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其行为与组织利益和意图无关的,由该成员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第八条“司法解释”第七条“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财产及其收益,既包括组织成员为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投入的资金,也包括组织成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利用非法利益再投资获取的全部经济利益和孽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对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条规定的五种行为之一的,依照该修正案第十六条进行处罚。
第九条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
专家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问题(二)
406人看过
-
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既遂的惩罚问题
264人看过
-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02人看过
-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构成条件,导致黑社会性质组织
290人看过
-
黑社会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288人看过
-
关于办理伤害等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若干意见
54人看过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 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就可以认定为高利贷。债务人对属于高利贷的部分可以不还,债权人因此提起的还款请求也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本金和合理的利息是要偿还的。 由于高利贷引起的诉讼,时效2年,从... 更多>
-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10《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问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
-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河北在线咨询 2022-02-07(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在办理毒品案件中遇到的一些突出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办理
-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如何处罚甘肃在线咨询 2022-01-18黑社会性质组织虽然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但是企图通过控制、影响社会某一区域、某一行业来实现,从而具有欲与国家、政府依法调控的社会分庭抗礼的政治化色彩。 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实现其攫取经济利益和控制、影响一定区域、行业的意图,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如走私、贩毒、强迫交易,等等,极为广泛,并且伴有欺压、残害群众的杀人、伤害、绑架、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等各种各样的暴力违法犯罪行为。有的还以个人或单位的名义
-
黑社会性质的社会组织罪哪些案件能立案台湾在线咨询 2022-02-21这很可能是涉黑案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