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2 21:54:25 165 人看过

在证券交易场所上进行交易,可以缓解公司资金不足的问题,对于民事主体,在此种场所之上,进行交易,都是有保障的,不同地区的交易规则是不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是如何规定的呢?对于那些不满足交易规定的公司,是不能在此种场所中交易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201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公司债券上市管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的其他债券及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1.3本所对债券上市交易实行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并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债券分类标准、交易机制以及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1.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1.5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6为债券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7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

1.8债券在本所上市,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债券投资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9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上市

第一节上市条件

2.1.1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经有权部门核准并依法完成发行;

(三)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

(四)债券持有人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债券上市条件。

2.1.2债券符合第2.1.1条规定上市条件的,本所根据其资信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债券符合下列条件且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众投资者和符合本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交易: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二)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三)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债券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或者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发行人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交易。

2.1.3债券上市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交易:

(一)债券信用评级下调至低于AAA级;

(二)发行人发生债务违约、延迟支付本息,或者其他可能对债券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债券发生上述情形需调整投资者范围的,本所及时向市场披露。已经持有该债券的公众投资者,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

2.1.4债券申请在本所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根据相关部门规章、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则的规定,明确交易机制和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2.1.5债券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申请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向本所提交上市预审核申请及相关文件。本所对债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预审核,并出具预审核意见。

第二节上市申请

2.2.1申请债券上市,应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债券上市申请书;

(二)有权部门核准债券发行的文件;

(三)发行人出具的申请债券上市的决议;

(四)承销机构出具的关于本次债券符合上市条件的意见书;

(五)公司章程;

(六)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债券募集说明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协议、担保文件(如有)、发行结果公告等债券发行文件;

(八)上市公告书;

(九)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

(十)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行人为上市公司的,可免于提交上述第(五)、第(六)项文件。

2.2.2根据本规则第2.1.5条规定已提交且无变化的材料,申请上市时可以不再提交。

分期发行的债券,可以仅提交有更新内容的申请文件。

2.2.3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确保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确保提交的电子件、传真件、复印件等与原件一致。

第三节上市审核

2.3.1本所收到上市申请后,对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并在5个交易日内作出同意上市或者不予上市的决定。本所审核同意的,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2.3.2债券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至其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本所。

2.3.3债券上市交易前,发行人应当在本所网站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并将上市公告书、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2.3.4发行人对本所作出的不予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三章信息披露及持续性义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3.1.1发行人的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无法保证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3.1.2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事宜,按照规定或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1.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正式披露前,应当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3.1.4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完备性核对,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后完备性核对;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或者事后完备性核对。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本所可以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说明并予以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办理。

3.1.5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本所网站及以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予以披露,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3.1.6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具有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其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向本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债券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本所同意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3.1.7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有关信息内容会损害企业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债券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或者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的事项,应当向本所报告,并陈述不宜披露的理由;经本所同意,可不予披露。

3.1.8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应当符合信息披露有关要求,遵守有关监管规定。

3.1.9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报告或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或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报告,或者存在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的,本所可以以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节定期报告

3.2.1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3.2.2发行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和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分别向本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定期报告应当至少记载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概况;

(二)发行人经营情况、上半年财务会计状况或者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三)已发行的未到期债券及其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债券跟踪评级情况、增信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债券兑付兑息情况、偿债保障措施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等;

(四)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如有);

(五)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3.2.3发行人应当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按时披露的,应当提前10个交易日披露定期报告延期披露公告,说明延期披露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债券偿付本息能力的情形和风险。

第三节临时报告

3.3.1债券存续期间,发生下列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关于发行人及其债券的重大市场传闻的,发行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重大事项包括:

(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

(十二)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本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及其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可能产生的影响。

3.3.2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当聘请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跟踪信用评级。跟踪评级报告应当同时向发行人和本所提交,并由发行人和资信评级机构及时向市场披露。

3.3.3发行人和资信评级机构至少于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度的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评级报告原则上在非交易时间披露。

3.3.4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充分关注可能影响评级对象信用评级的各种重大因素,及时开展不定期跟踪评级,及时披露跟踪评级结果。

3.3.5发行人应当在债权登记日前,披露付息或者本金兑付等有关事宜。

3.3.6债券附利率调整条款的,发行人应当在利率调整日前,及时披露利率调整相关事宜。

3.3.7债券附赎回条款的,发行人应当在满足债券赎回条件后及时发布公告,明确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行使赎回权的,发行人应当在赎回期结束前发布赎回提示性公告。

赎回完成后,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赎回的情况及其影响。

3.3.8债券附回售条款的,发行人应当在满足债券回售条件后及时发布回售公告,并在回售期结束前发布回售提示性公告。

回售完成后,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回售情况及其影响。

3.3.9债券附发行人续期选择权的,发行人应当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按照约定及时披露其是否行使续期选择权。

第四章专业机构职责

4.1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提交或出具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2发行人披露的信息涉及资信评级、审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的,应当由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出具书面意见。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业务资格。

4.3承销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债券发行中按照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遴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二)协助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承诺债券上市符合本所相关规定;按照行业规范要求,对发行人债券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并对其应承担的责任作出安排和承诺;

(三)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协助债券持有人维护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组成承销团承销债券的,前款规定的职责主要由主承销履行。

4.4债券存续期间,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本规则对受托管理人职责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4.5资信评级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对发行人或者债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跟踪信用评级,并按要求及时披露跟踪评级报告。

4.6会计师事务所、签字注册会计师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按照审计准则和其他业务规则出具审计报告等相关书面意见。

4.7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按照业务规则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出具法律意见书等相关书面意见。

4.8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书面意见。

4.9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工作底稿,完整保存债券发行、上市业务相关工作记录以及相关资料。本所可以根据需要调阅、检查工作记录、工作底稿和其他相关资料。

4.10专业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4.11本所可以对专业机构的履职情况及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并可以公开核查结果。

第五章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

第一节偿债保障义务与措施

5.1.1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按时偿付债券本息,履行回售、利率调整、分期偿还等义务。

5.1.2发行人无法按时偿付债券本息时,增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及时向债券持有人履行偿付义务。受托管理人应当协助债券持有人维护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

5.1.3发行人无法按时偿付债券本息时,应当对后续偿债措施作出安排,并及时通知债券持有人。后续偿债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一)部分偿付及其安排;

(二)全部偿付措施及其实现期限;

(三)由增信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代为偿付的安排;

(四)重组或者破产的安排。

第二节受托管理人

5.2.1发行人应当根据规定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

5.2.2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

5.2.3受托管理人应当建立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定期跟踪机制,监督发行人对债券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履行情况,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在每年6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因故无法按时披露的,应当提前披露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延期披露公告,说明延期披露的原因及其影响。

发行人、增信机构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积极提供调查了解所需的资料、信息和相关情况,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5.2.4发行人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预计或者已经不能偿还债券本息等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件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出具并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情况、产生的影响、督促发行人采取的措施等。

5.2.5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债券持有人遭受损失的,或者公司债券出现违约情形或风险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通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方式征集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勤勉尽责、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增信机构、承销机构及其他责任主体进行谈判,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

第三节债券持有人会议

5.3.1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公平、合理。

5.3.2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发行人按照有利于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

5.3.3债券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二)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五)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六)增信机构、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债券持有人利益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七)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

(八)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九)发行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的其他情形;

(十)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5.3.4受托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提议人书面回复是否召集持有人会议。同意召集会议的,受托管理人应于书面回复日起15个交易日内召开会议。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发行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5.3.5受托管理人或者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人(以下简称“召集人”)应当至少于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10个交易日发布召开持有人会议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债券发行情况;

(二)召集人、会务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三)会议时间和地点;

(四)会议召开形式。持有人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非现场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会议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的,受托管理人应披露网络投票办法、计票原则、投票方式、计票方式等信息;

(五)会议拟审议议案。议案应当属于持有人会议权限范围、有明确的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六)会议议事程序。包括持有人会议的召集方式、表决方式、表决时间和其他相关事宜;

(七)债权登记日。应当为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的第5个交易日;

(八)提交债券账务资料以确认参会资格的截止时点:债券持有人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未向召集人证明其参会资格的,不得参加持有人会议和享有表决权;

(九)委托事项。债券持有人委托参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持有人会议并履行受托义务。

5.3.6受托管理人可以作为征集人,征集债券持有人委托其代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征集人应当向债券持有人客观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题和表决事项,不得隐瞒、误导或者以有偿方式征集。征集人代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取得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书。

5.3.7发行人、债券清偿义务承继方等关联方及债券增信机构应当按照召集人的要求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资信评级机构可以应召集人邀请列席会议,持续跟踪债券持有人会议动向,并及时披露跟踪评级结果。

5.3.8持有人会议应当由律师见证。见证律师原则上由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担任。见证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权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一同披露。

5.3.9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时,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享有一票表决权。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3.10债券持有人会议对表决事项作出决议,经超过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总额且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方可生效。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3.11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受托管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承担。

前款所称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议案或者放弃投票权、无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债券的持有人。

5.3.12持有人会议应当有书面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召集人代表和见证律师签名。

5.3.13召集人应当在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截止日次一交易日披露会议决议公告,会议决议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情况;

(二)会议有效性;

(三)各项议案的议题和表决结果。

在上海地区,希望向广大人民群众发行债券的方式,缓解公司资金短缺的情形的企业单位,需要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只有在确定自己已经满足了相应的条件之后,才能向有关机构提出上市交易的请求。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7日 18: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银行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本所鼓励关联交易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四条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023-04-27
    133人看过
  • 公司债券法对债券上市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1)债券的发行量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这是因为,如果上市债券流通量少,就会影响交易的活跃性,而且价格也容易被人操纵。(2)债券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果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恶化,就会使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受到影响,从而可能发生债券到期不能兑付的情况,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3)债券持有者的人数应该达到一定数量。如果持有者人数过少,分布范围很小,那么即使债券的发行量大,其交易量也不会太大,从而影响债券的市场表现。上市程序(1)发行公司提出上市申请;(2)证券交易所初审;(3)证券管理委员会核定;(4)订立上市契约;(5)发行公司缴纳上市费用;(6)确定上市日期;(7)挂牌买卖。在债券上市后,证券交易所一旦发现该上市债券违背基准规定,有权停止该债券上市,该债券必须转为“整顿阶段”一定时间后完全停止上市。《证券法》第62条规定,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
    2023-06-13
    168人看过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内容是什么
    各上市公司:为推动和指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批转证监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现予以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上市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批转证监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内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战略制定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予以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它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一项活动。第三条在
    2012-05-15
    77人看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文号:各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以下简称“新《股票上市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10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本)同时废止。为做好新旧《股票上市规则》的衔接工作,根据新《股票上市规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但为正数的ST公司,暂不能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的特别处理。该类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如果不存在新《股票上市规则》13.2.1条和13.3.1条所述情形的,方可向本所提出关于撤销特别处理的书面申请。对不存在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特别处理情形的上市公司,本所将撤销相关特别处理。二、上市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签署《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31日之前报送本所。三、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尚未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资格证书》的,应当30日之前参
    2012-05-23
    114人看过
  • 你了解公司债券上市交规则吗?
    《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债的信息披露作出了与上市公司类似的严格规定,发行人需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等事项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从业资格)、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评级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针对债券的特点,《上市规则》要求发行人披露已发行债券兑付兑息是否存在违约以及未来是否存在按期偿付风险的情况说明、债券跟踪评级情况说明、涉及和可能涉及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债券上市期间,如发生可能导致债券信用评级发生重大变化,对债券按期偿付产生任何影响的事件或者存在相关的市场传言,发行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澄清。交易所将视情况对相关债券进行停牌处理。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法定公众假期除外。交易原则:
    2023-05-02
    470人看过
  • 公司债券交易规则是怎样的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法定公众假期除外。交易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报价单位:以张(面值100元)为报价单位,即“每百元面值的价格”,价格是指每100元面值企业债券的价格委托买卖单位:以手为交易单位,每次交易最小数量是1手,以人民币1000元面额为1手(10张),以1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价格最小变化档位:债券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涨跌幅限制:不设涨跌限制申报上限: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交易方式:T1竞价方式:与其他证券交易一样,债券交易一般采用电脑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竞价时间:集合竞价:上午9:15~9:25连续竞价: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交易清算:债券结算按T1方式进行购买债券,进行投资,以获得收益。现今,越来越多的人接受这种投资模式。公司债券交易规则是怎样
    2023-06-13
    205人看过
  •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适用本规则。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包含一年以下)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挂牌转让,参照本规则执行。1.3本所对债券转让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并可以在债券挂牌转让期间根据债券市场情况和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1.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
    2024-01-07
    164人看过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文号:为规范对上市公司、会员公司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纪律处分,确保纪律处分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二OO八年七月一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管理制度,规范自律管理行为,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所在自律管理中实施的下列纪律处分事项,适用本细则:(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公开认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建议上市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三)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暂停或限制会员交易、取消会员交易权限;
    2023-06-06
    301人看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1】首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分为第一类上市股票、第二类上市股票和第三类上市股票,这三者对于主体企业设立或从事业务的时间分别要求在5年以上、1年以上;对于实际发行的普通股面额分别应在5000万元、2000万元以及5000万元以上。【2】其次要求上市企业无累计亏损。【3】董事、监事和经理人持有股份的数额及其合计总额应符合交易所的规定。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价值有利于遏制三高发行。创业板推出之初,其高成长定位被炒作成了诞生类似微软、苹果等创新企业的孵化园。在各路炒家的热捧之下,创业板公司发行市盈率不断攀高,平均市盈率在60倍以上,最高的新研股份达到150倍,创业板成了三高股的孵化园。退市制度推出后,各路炒家就要掂量掂量询价时抬高创业板市盈率的风险了。退市制度将使创业板估值水平趋于合理,使三高股回归其实际价值。遏制小盘题材股炒作。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都是小盘股,所以一直都是投机资金
    2023-03-27
    463人看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
    【颁布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日期】19990617【实施日期】19990617【章名】全文第一条为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上市公司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即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第三条上市公司在年度决算工作结束后,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正式披露年报前至少发布三次警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其连续亏损第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五条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3个交易日内就公司股票是否暂停上市作出决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六条上市公司根据本所的决定,在指定报刊刊登《暂停股票上市公告书》。自公告当日起,本所停止其
    2023-06-09
    362人看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节选)第一节暂停上市10.1.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节所称的暂停上市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三)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10.1.2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10.1.3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第(四)项所列情形,本所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本所在作出暂停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0.1.4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年度审计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刊登股票可能被暂停上
    2023-06-09
    493人看过
  •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吗?
    一、企业债究竟是在证券交易所还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交易所场内交易,参与者比较广泛,适合不同投资者,只要通过交易所开户都能参与交易(例如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央企财务公司、企业、个人投资者),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顾名思义主要是一些银行类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的地方(不过现在已经放开了一些准金融机构进入,但个人投资者是不能进入交易的,而一般企业只能通过代理机构参与),一般在这个市场交易的单项金额比较大,所以交易方式也有不同,而在交易所交易是通过交易系统撮合,自动完成债券交割和清算,交易双方都不清楚对方是谁,跟买卖股票一样。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是通过双方询价交易,双方自主完成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就是两个银行间彼此讨价还价面对面交易;起初,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债券交易系统提供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两种报价形式,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界面进行格式化询价,达成一致后确认成交,然后根据双方约定的清算路径,自行清
    2023-06-03
    361人看过
  •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文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培训,加强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二○○八年十二月一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培训,加强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忠
    2023-06-09
    227人看过
  • 什么是证券上市,证券上市的规则是怎样的?
    证券,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也指专门的种类产品,是用来证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益的法律凭证。证券主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等。狭义上的证券主要指的是证券市场中的证券产品,其中包括产权市场产品如股票,债权市场产品如债券,衍生市场产品如股票期货、期权、利率期货等。证券上市是指发行人的股票、债券等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行为,为上市证券。证券上市是连接证券发行与证券场内交易的桥梁。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应当对发行人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等提出要求。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
    2023-05-07
    473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规定是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2-15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1)公司概况;(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上市证券交易规则是什么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6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一)日均换手率,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二)日均涨跌幅,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三)波动幅度,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四)基准指数,指上证综合指数;(五)异常交易行为,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六)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 上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主要内容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8-31
      1、本规则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不包括金融债券、外币债券和可转换债券。 2、本规则所称企业债券上市,是指企业债券经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3、其他。
    •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暂行规定(试行)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13
      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条件是什么?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8-03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 1、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3、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4、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