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异:固定劳动合同与无固定劳动合同的特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03 03:40:08 406 人看过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存续期限和赔偿金额方面存在差异。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要有法定理由,如果有法定理由就只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如果没有法定理由那就要支付赔偿金,即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固定劳动合同和无固定劳动合同在存续期限和赔偿金额方面存在差异。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亦称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约定了效力期间的劳动合同。其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在固定期限合同下,当用人单位不再想留用某个员工时,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只是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要有法定理由,如果有法定理由就只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如果没有法定理由那就要支付赔偿金,即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区别

标题:区分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与侵权行为

一、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与侵权行为的概念区分

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未经授权,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与侵权行为的法律分析

1. 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2. 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是指未经授权,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三、结论

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与侵权行为在主观方面存在区别,主要体现在故意与过失的区别。同时,在构成要件上,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与侵权行为也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无论是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还是侵权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区分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与侵权行为需要注意主观要件和构成要件的区别。在主观方面,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故意,而侵权行为具有过失。在构成要件上,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需要满足特定的要件,如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等,而侵权行为只需要满足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等一般性要件即可。无论是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还是侵权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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