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必须具备一些条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处罚。《刑法》有关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2、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3、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4、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2、因违法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发生刑事犯罪的。(二)特大案件: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2、因违法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发生重大刑事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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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什么,法律的规定是什么河北在线咨询 2023-12-11律师解答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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